扬子晚报网6月12日讯(记者 张建波)因涉嫌合谋骗取其他公司2000多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且还款后又不按照“协议”办理“贷款平移”所需的手续,邵某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记者6月12日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获悉,该院于当天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梁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熙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在华夏银行无锡分行有245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以龙腾公司和邵某的房地产抵押担保,于2013年6月19日到期。因熙友公司、丁某的财产被广东某法院查封,2013年3月5日,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熙友公司、龙腾公司、丁某、邵某等人,法院查封了龙腾公司、邵某的抵押房产。
为了防止该笔贷款变成不良贷款,华夏银行与丁某、邵某经协商,达成由熙友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后,以原抵押担保财产为锦添公司作担保,由丁某实际控制的锦添公司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贷款的贷款平移方案。
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邵某与丁某合谋,以谎称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的理由骗取昌永公司2440万元,在昌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款用于归还熙友公司的银行贷款,造成昌永公司重大损失。而熙友公司归还贷款后,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锦添公司贷款的抵押担保手续。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昌永公司损失500万元。
梁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邵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面及辩护人则提出了无罪辩护及案件存在程序问题等辩解辩护意见。不过,法院方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与丁某合谋并积极参与以借承兑汇票保证金名义骗取昌永公司借款后,在昌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归还熙友公司银行贷款,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后的相关行为也表明,邵某对昌永公司的被骗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终认定构成诈骗罪。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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