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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无小事!银川3家餐厅被立案查处,3家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环境污染无小事!银川3家餐厅被立案查处,3家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06月28日 12:09 政府网站
原标题:环境污染无小事!银川3家餐厅被立案查处,3家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为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

银川市环境执法人员不等不拖、主动出击

深入现场调查

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应罚尽罚

全力解决群众热切关注的环保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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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立案查处3起

环保督察组转办件涉及环境违法行为“ 

6月27日,据银川市环保局消息,近期该局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中涉及的3起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主要涉及银川市兴庆区三益轩永安巷分店、银川市兴庆区春记辣妈音乐烤吧和银川志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家餐厅。

6月10日,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投诉,称胜利街永安巷清苑丰景小区32号楼三益轩、春记辣妈音乐烤吧等十几家餐饮每天下午4:00至次日凌晨2:00噪声扰民。兴庆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核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三益轩永安巷分店、银川市兴庆区春记辣妈音乐烤吧和银川志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家餐厅毗邻居民楼,分别从事中餐、烧烤和火锅餐饮项目,前期均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用于处理油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餐厅均正常营业,但油烟净化器均未开启,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3家餐厅的行为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对3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27日

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向社会通报3起污染环境典型行政案例

宁东宁夏维水源化工有限公司逃避监管非法排污案

2018年4月12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对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宁夏维水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次氯酸钠项目液碱罐区冲洗废水未经处理就擅自经厂区西北角雨水井管网直接排入到厂区外西侧雨水管网。经对其废水采样监测,其监测结果PH大于14,COD排放浓度为249mg/L,氨氮排放浓度为8.9mg/L。

经依法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违法。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宁东环保产业园区北区环北六路北段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2018年3月2日,宁东环保局对宁夏佰斯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不达标的污水进行非法排放,造成污染,对此宁东环保局于2018年3月7日进行行政立案,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因该案件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宁东环保局将该行政案件依法移交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违法。警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望远镇白鸽三队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2018年3月27日,银川市环保局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一起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环保分局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查。

经初步调查,该单位擅自在厂区污水井与雨水井之间设置两根直径约150毫米的管道,通过设置隐蔽管道的方式,规避执法监管,并通过管道将污水井和污泥(约100吨)排入雨水井,进而排至永二干沟,对永二干沟水体造成污染。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主要两名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

环保分局对公安机关已办结的

涉及环境领域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回头看”

对构成犯罪的,环保分局将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准确适用“严重污染环境”的18项认定标准,力争快侦快破,形成有效震慑,彰显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和决心。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分局将根据《环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和生产经营者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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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暗管、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储存、使用、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来源: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记者 李阳阳 石永磊

编辑:杏仁露

查处银川市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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