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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盖克股灾期间私下“售”股:仅仅是信披违规?

奥盖克股灾期间私下“售”股:仅仅是信披违规?
2018年06月28日 17:27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奥盖克股灾期间私下“售”股:仅仅是信披违规?

本报实习记者 樊红敏 记者 郑利鹏 北京报道

“这几年实体经济很艰难,我也是公司缺钱闹的,否则也不会去卖股票。”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395.SH,以下简称“奥盖克”)董事长王在军近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

此前,3月12日,青岛证监局作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为由,对奥盖克及其公司高管王在军、刘武共处以合计55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5月至8月间,王在军与109名投资者达成代持协议,涉及出让股票权益729.7万股。

但一位要求不具名投资者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称,上述处罚与其之前的举报有极大关系,而且他向记者一再声明,其持有的是“股东持股证明”,并非“股权代持协议”。

本报记者发现,该投资者持股价值不超过50万元。而无论是2013版旧规还是2017版新规均对个人投资者有投资者门槛要求,金额为500万元。

如果投资者举报属实,奥盖克则涉嫌向非适当投资者发行股票。

30万元投资新三板

“2015年,奥盖克资金遇到困难,恰好上海速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速慧’)工作人员找到我们,说可以帮忙卖股票,我就跟上海速慧签订了财务顾问合同,由上海速慧帮助转让了729.7万股个人股票,其中通过新三板转让系统转让了311万股,共计43人,另418.7万股共计股东82人,因没有新三板账户,我给出具股权代持证形成了代持。”王在军表示。

由王在军提供的,服务期限是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的财务顾问合同显示,甲方为王在军,乙方为上海速慧,甲方聘任乙方为唯一股票转让的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实现股票转让的财务顾问服务,且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达成财务顾问关系。服务内容为,由乙方负责甲方持有股票的推广以及转让的所有事宜。乙方撮合甲方与特定投资人,在甲方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尽力促成特定投资人投资甲方。本次转让股票数量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6元,总市值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据王在军介绍,王在军以个人名义在2015年2月、5月、6月,分别与上海速慧签署了3份财务顾问服务合同,内容基本一样。

在上述背景下,2015年8月前后,太原一家名为“运通宝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运通宝投资”)的中介,以投资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的名义,出售“奥盖克原始股”。

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15年8月19日,该投资者分别付款给运通宝投资“青岛奥盖克原始股投资手续费”1.2万元(收据),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万元(客户回执)。

据投资者称,60万元是其和朋友一起用他的账户向奥盖克公司账号上转的款项,他个人购买奥盖克股权资金为30万元。

投资者手中持有的《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证明》(以下简称《持股证明》)盖有奥盖克公司公章,并有王在军的签名。《持股证明》显示,张某的持股份数为5万股,其中“关于持股证明的说明”显示,持有本证明即成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本证明所载股票数量;本证明持有人所持有的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暂由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在军代为持有并履行相关股东权利及义务。

工商信息显示,奥盖克成立于2010年4月1日,其股东包含自然人股东84人,企业法人股东3家。奥盖克官网显示,其是K酸、1.4酸、间双、硫酸镁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2014年1月,奥盖克在新三板挂牌。

运通宝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李秀锋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工业、高科技、农业、房地产、旅游、公路、隧道、能源、矿山项目的投资;企业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上海速慧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罗廷容,股东为罗廷容、周大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会展服务,酒店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对于王在军所提供股票转让总数与《处罚判决书》一致,但投资者人数不一致这一现象,王在军表示,可能计算上有误。

“2015年,对新三板规则认识不透,我们也不知道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所有投资人都是上海速慧公司帮我们联系的。”王在军称。

工商信息显示,2017年2月24日,上海速慧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记者从青岛证监局方面了解到,“对上海速慧的处理工作目前正在办理中。”

记者通过电话、传真形式联系采访运通宝投资,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其回复。

系统外转让

2018年3月12日,青岛证监局《处罚决定书》中对奥盖克的处罚措施包括,对奥盖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对王在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刘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奥盖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控股股东、董事长王在军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董秘、财务负责人)刘武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奥盖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又细分为,未披露王在军代持情况;未披露王在军未履行承诺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措施;未披露王在军夫妇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处罚决定书》称,2015年5月至8月间,王在军与109名投资者达成代持协议,涉及出让股票权益729.7万股。王在军作为公司董事长一手策划执行自己出让股票事宜,(时任)副董事长、董秘刘武知晓并协助执行,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的奥盖克2015年年报“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代持情况”中列明“无”字样,未如实体现年报时王在军所持股票的代持情况。

《处罚决定书》载明,《证券持有人名册》显示,截至2015年5月1日,王在军持股2796万股,其中质押和冻结数量2696万股。截至王在军与上海速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出让所持股份时,王在军实际共拥有无权利限制及限售要求的股票25万股。在实际转股过程中,因限售等原因,王在军通过借用他人账户、代持形式,实际出让股票权益行为已超过25万股限制。王在军转股行为违反了股东限售承诺。

《处罚决定书》显示, 2015年5月至8月间,王在军利用奥盖克账户共收取投资者购买奥盖克股票款2180.2万元。王在军称,该部分资金本为自己出让奥盖克股票所得,随后借给奥盖克用于维持生产经营使用;出让股票时部分投资者对于票款转至公司账户信任度较高,故直接利用公司账户代自己收取了部分投资者股票款项,该部分款项为自己对公司提供的借款。

青岛证监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处罚决定书》对奥盖克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严惩涉案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处罚决定书》中,涉案公司奥盖克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青岛证监局对投资者股东身份的认定以依法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虽然这109名投资者名义上持有的是《股东持股证明》,但其本质是代持协议,并不能当然取得合法股东身份。

“股权代持和出售原始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因为新三板有限售、解禁等相关的规定,一些公司往往通过制度的安排,比如代持的行为,来实现间接出售原始股这么一个违规的目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潘卫平表示,奥盖克违法违规的行为表现多方面,以不披露来处罚相对来说是轻一点的。

“从表面看将代持未披露作为处罚的事实基础也算合理,但仍有避重就轻的嫌疑。结合其他背景事实来看,此事更多的反映出来的可能是非法转让股票的问题,甚至是否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及是否涉嫌犯罪都非常值得关注和探讨。”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许峰同样表示,这件事情本质上是出售,但通过代持的形式结束的。

“大量系统外转让代持,这个是严重违反规则的。”许峰表示。

据许峰介绍,十几年前甚至出现过以此为名的集资诈骗案件,“当时也是找了很多的中介机构到处去卖,港岳航电就是典型案例”。

协议代持?

2016年3月初,不符合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在被引导下开通了新三板账户。

对于开户过程投资者称,“当时太原中介出售股份时答应帮我开户,说‘原始股’最后会转到这个账户;后来由李秀锋介绍上海速慧的赵女士联系我们去上海开户;最后,由‘王在军或奥盖克公司’用我的账户资料完成交易操作。”

“通过新三板交易后就解除代持。”王在军表示。

王在军表示:“由于代持违规,为了纠正错误,2016年12月开始,我跟代持股票投资者签订了股转债协议,到目前,共有60位投资者签订了协议,在未签订协议的22位投资者当中,一部分投资者准备直接通过新三板转让,还有一部分投资者准备签,个别提出不合理要求,我无法满足。”

王在军提供的一份于2017年4月份签署的《协议书》显示,甲方为王在军,乙方为李某,甲方为奥盖克股东,乙方于2015年5月18日受让甲方持有的奥盖克股份5万股。奥盖克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由于乙方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上述股份转让行为。

《协议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共6条:甲方持有的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奥盖克股份5万股,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款30万元,以及甲方同意以0.5元/股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2.5万元,共计32.5万元,由甲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提前偿还上述款项;甲方以其持有的奥盖克股份5万股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120日内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上述款项清偿完毕前的任一时间,在乙方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在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对甲方的剩余债权金额范围内,以5元/股协议受让甲方持有的奥盖克股份,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过户至乙方名下;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交付乙方的奥盖克股权证作废,乙方需要将该证件返还给甲方;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青岛证监局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客观讲,我的股转债协议,最大程度保护了投资者,绝大部分投资者是认可的。”王在军表示。

对于上述股转债协议,许峰表示:“他本身是个代持,其实相当于两次股权转让了,属于地下操作,合同效力本身可能存疑。”

(编辑:郑利鹏 校对: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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