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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为何被拘15日

“名义借款人”为何被拘15日
2018年07月03日 05:57 江苏法制报
原标题:“名义借款人”为何被拘15日

碍于情面,帮别人出面去当“名义借款人”,然而“名义借款人”就不需要还钱了吗?近日,江阴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这名“名义借款人”不仅要履行还款责任,还因为不如实申报财产被法院拘留了15日。

“名义借款人”即为借款人

杨某是做外墙涂料工程的,2015年2月11日,杨某向一装潢公司老板任某讨要工程款,任某提出自己缺乏资金,希望杨某能作为“名义借款人”帮自己借一笔资金,杨某考虑到若任某能借到资金,自己的工程款便也有着落了,于是答应了。后任某找到陈某,向陈某借款300万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杨某为借款人,任某及其名下的装潢公司为担保人。三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每年15%,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协议签订当日,陈某以承兑汇票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杨某无力归还借款,任某和装潢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便起诉到江阴法院要求杨某立即还款,任某和装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为“名义借款人”,但其在借款前与任某约定以自己名义借款,并约定借款由任某使用,其对此是同意并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其应当知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借贷关系。任某及装潢公司表示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债务加入。法院判决该笔借款由杨某、任某及装潢公司共同归还给陈某,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家有豪车却不如实申报

2017年5月5日,陈某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查询,发现任某及该房地产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债务,在执行局有多起案件,名下的所有资产均已设立抵押且被法院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

杨某收到法院的财产申报表后,写明名下无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有一套房子,但是该套房屋有房贷,且已经做过抵押(60万元)。在车辆方面,两辆车其中一辆已经有抵押(50万元),另一辆中华车则是报废车辆。

2018年6月9日上午7点许,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长期在外的被执行人杨某在家,法院值班干警迅速赶赴目标地点。在现场,法院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奔驰车一辆(据杨某交代,由杨某配偶驾驶),及杨某实际驾驶奔驰车一辆。经初步核实,后一辆车辆系涵嘉公司涉嫌拒执罪时转移车辆。经通知,被执行人杨某随执行人员来到执行局,并主动将涉案车辆停放至执行局。法院暂对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奔驰车一辆予以扣押,同时要求杨某通知另一辆车主到法院协助调查。

杨某因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清空名下房屋,拟对车、房屋进行拍卖。

名义借款人当不得

记者了解到,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者是碍于情面,给别人借用身份证或者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自认为仅是名义上的借款人,不需要履行还款义务。殊不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借款人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改变原有的借款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并不能介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将借款出借支付给名义借款人后,其义务已经履行,对于之后借款的流向,债权人无义务去无限的追加、起诉借款关系外的第三人。

该案的执行法官告诉记者,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既是强制性的义务,同时也是其脱离“失信”枷锁的重要手段。根据法律规定,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义务人是单位的)均有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被执行人如果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或者作虚假报告,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处境、给予罚款、拘留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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