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苗出厂价近4成被流通利益链拿走 长生生物回扣凶猛
自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被披露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百白破疫苗为“劣药”遭处罚后,这家在疫苗行业独占鳌头的吉林长春企业卷入舆论旋涡中心。
作为长春长生的母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80.SZ,以下简称“长生生物”)亦备受波及,在公司股票连吃5个跌停的同时,长生生物修正上半年业绩预告,净利下调为2.1~3.2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盈利水平大幅缩减。2017年上半年,长生生物仅销售费用一项的支出就近2亿元,直逼公司今年同期的预计净利润。
《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2017年,长生生物销售费用在营收中占比37.54%。同时,销售费用也成为其主要经营成本。2017年,长生生物营业总成本为9.67亿元,其中销售费用5.83亿元,销售费用在营业成本中的占比高达60.29%。值得注意的是,长生生物2017年年报披露销售人员仅25人,人均销售费用2331.85万元。
毛利率远超同行
在被借壳前,002680这个证券代码所对应的企业,业绩一直滑坡。2015年长生生物入主后,业绩一路坚挺。
2015年至2017年间,长生生物营业收入分别为7.96亿元、10.18亿元、15.53亿元,同比增幅分别达到27.77%、27.96%、52.6%。这样陡升的业绩增幅一直持续到2018年第一季度。最新的2018年一季报显示,长生生物实现营业收入3.46亿元,同比增长54.05%;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72.22%。
彼时,长生生物对公司的前景十分看好。在2018年一季报中,长生生物方面表示:“公司积极拓展疫苗生产、销售业务,产品销售势头良好,销量持续稳步增长,使销售收入、净利润大幅增长。”由此,长生生物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将达到30%至60%。
直到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根据线索,该局组织对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长生生物的光明愿景被击破。
实际上,居高不下的产品毛利率,以及“特别”销售模式促发的销量,均成为长生生物业绩陡升的驱动力。
据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间,长生生物的毛利率分别为77.67%、79.06%、86.55%。2018年一季度,长生生物的毛利率更是飙升至91.59%,远超同行。
可供对比的数据显示,在疫苗行业排名前五的上市公司分别为长生生物、康泰生物、长春高新、双鹭药业、四环生物,对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91.59%、91.07%、89.37%、85.24%、81.69%,长生生物相比四环生物的销售毛利率就高出近10%。
除此之外,长生生物采用与推广服务商合作的方式销售疫苗,更促其销量攀升。长生生物方面曾在其年报中坦言:“通过推广服务团队将产品销售给疾控中心,部分出口。一方面可以不断推进现有产品市场份额的扩大,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可以为疫苗新产品的市场开拓提供有力的销售支撑。”据悉,此次长生生物旗下的长春长生涉事狂犬病疫苗,其销量占国内市场近四分之一。
在此销售模式下,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逐年走高,“推广服务费”更出现在公司日常经营的多个场合。
长生生物年报显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其销售费用分别为1.41亿元、2.31亿元、5.83亿元,同比增幅分别达到16.03%、64.20%、152.52%。
在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细项中,“推广服务费”占比逾七成。所谓的“推广服务费”,即长春长生向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公司在收到疾控中心回款,并取得负责该疾控中心推广的经营公司开具的推广服务发票后,由其他应付款转入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实际应付的推广服务费。
2017年,长生生物的推广服务费为4.42亿元,相比2016年翻倍。与此同时,长生生物的其他应付款款项中,推广服务费占比达84.7%。
销售利益链问题频现
根据我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其中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需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因此,自由定价的二类疫苗,往往成为疫苗产业内最大的生意。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一支二类疫苗正常的流通方式是生产厂家→经销商→省疾控→市疾控→县疾控→接种点。在正常流通过程中,二类疫苗往往面临层层加价,且加价空间巨大,即使疾控系统内流动也要加价。
而这一系列环节正成为长生生物实施运作的利益空间。《中国经营报》记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的公示信息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销售过程中,借助给予回扣方式推销疫苗产品,涉及多起行贿,行贿对象包括地方医院、疾病防疫部门等。
其中,长生生物与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兆信”)的合同纠纷,更暴露出长生生物的“销售秘密”。
2016年12月30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长生生物指定山东兆信为其产品“万信”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万信”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万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万信”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商业经营合作机构。合作区域为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山东省内的济南市、聊城市等13个市区。
长生生物发货给山东兆信,由山东兆信向负责区域的各级CDC(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并且,双方签订《2015年补充协议》,山东兆信按照2015年度协议,全品种完成签约数量80%以上,并按照规定账期回款,可获得水痘、狂犬病疫苗给予的实际销售量每人份5元的激励。换言之,长生生物向山东兆信销售的水痘、狂犬病疫苗,每人份包括5元的返利。
据法院查明,在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长生生物向山东兆信配发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西林瓶)579540/人份、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预充)35520/人份、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西林瓶)514440/人份等,合计金额4602.12万元。
长生生物的销售运作不仅在经销商一环,在销售员向接种医院的销售终端,往往通过销售回扣打开销路。
2017年11月27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广东立晖生物药品公司业务员麦某,在代理销售长生生物出产的水痘、流感疫苗等产品时,伙同他人一起向广东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护士长龙某支付回扣款10.6万元。同时,广东立晖业务员麦某向龙某承诺,事后会按乙肝疫苗每支1.5元、水痘疫苗每支5元、流感疫苗每支3元的标准送回扣款给龙某。
作为高风险特殊药品管理的疫苗,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各级疾控部门等从事疫苗生产、经营、接种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由此构筑的政策壁垒,也形成疫苗产业独特的生态。
然而在利益驱使下,长生生物的疫苗销售员不惜铤而走险。2017年11月30 日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长生生物员工黄红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上家李某处购买总价人民币341015.52元的“水痘”“轮状病毒”“HIB”“23价肺炎”等疫苗,再通过长途汽车站托运或者亲自配送,转手加价分别销售给福建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卫生院防疫科的连某、漳州市漳浦县深土镇卫生院防疫科的林某、龙岩市漳平市和平乡卫生院防疫科的廖某、漳平市芦芝镇卫生院防疫科的叶某等6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5240元。黄红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22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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