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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打球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相约打球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2018年09月13日 03:24 山西新闻网
原标题:相约打球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下午,李某与苏某在某高校篮球场打篮球,苏某的同学赵某防守李某,李某左侧背对着赵某带球进攻,李某持球运动之前看到苏某在李某右侧,在罚球线附近离李某大概2至3米,然后李某背对着苏某朝远离苏某的方向持球运动,苏某冲过来协防李某进攻。因李某背对着苏某,看不见苏某冲过来协防,李某右后转身运球进攻时,李某的右额头与苏某的左额碰撞在一起,致鼻腔大量出血,后医院经诊断为右前额骨粉碎性、凹陷性、开放式骨折,额骨形变无法恢复,长期伴有颅内感染风险,并发鼻子嗅觉功能丧失,鼻塞,严重失眠。医生建议立马住院并卧床一个月,休养三个月。现今,李某嗅觉确诊为永久丧失,鼻塞严重失眠健忘。李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将苏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李某与苏某双方系自发组织进行非正式体育活动打篮球,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按照通常的知识,激烈的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是一种对抗强烈的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等风险,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发生受伤事故在所难免。开展体育运动的宗旨是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国民的体质,培养团结拼搏的精神。其意义不单纯是为了参与体育运动的个别人,更是为了国家和全民族的整体利益,使整个民族的人民体质更强壮,身体更健康,国家和民族更有生命力。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即属此类,其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他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律师认为,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四个方面: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后果)。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自发组织参加体育竞技运动中造成运动员的伤害,应认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要求运动员在对抗性运动过程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显属苛刻,不符合这类比赛本身的特点,也会使这类比赛失去意义,不利于社会积极鼓励参与体育活动,增强国民体质宗旨实现。由于这类运动群体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本身的特点,只要不是运动员的故意行为,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便被判犯规,依体育竞赛规则也仅属受竞赛处罚的范畴,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发生这类事件,不应认定为侵权。双方作为参与者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事故仍参与其中,在无证据证明苏某对李某存在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的情况下,可认定对方对李某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李某的直接损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李某与苏某双方公平承担,各承担一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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