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姜海波 记者 陈咏)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说,未成年人所做出的决定,可能没有法律效力。宝应一名店主最近因为卖手机给未成年人,引来孩子家长出面交涉。12日,记者从该县司法调解中心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
郭某在宝应利群超市附近开了一家手机店。几天前,一个小孩走进店里,一进门就提出要购买一部手机。对方个头虽小,出手却很大方,在稍作比较之后,便买下了一部售价1800元的手机,还提出了办卡的要求。不过,由于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办卡没有成功。
过了两天,小孩的家长找上门来,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要求。从怒气冲冲的家长口中,郭某得知,小孩姓冯,今年13岁。他是瞒着父母从家里偷钱出来买手机的。小冯的家人发现孩子私自购买手机后,免不了进行一通责罚。同时,他们对店主郭某也心存不满。在交涉之初,面对小孩母亲的质问,郭某却表现得不以为然。他表示,自己没觉得有什么过错,做买卖讲究的就是愿买愿卖,公平交易。郭某甚至辩称,出售手机给小冯,是一种“一视同仁”的表现。
当地调委会应邀介入,调解员进行了一场深入浅出的释法教育。郭某的思想有所转变,不过,在言及退款问题时,郭某还是心有不甘,他讲出了自己的疑惑:作为商家,很难从外表准确判断买家是否为未成年人。调解员明确指出,未成年人在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由其监护人进行事后确认,赋予其合法效力。现在小冯的母亲上门要求退货,正是履行了拒绝确认的权利。孩子的年龄,有法律依据证实。作为商家,只能选择积极配合退货退款。继续纠缠不休,不是明智的选择。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郭某当面作出承诺,今后再遇到未成年人前来购买手机等高价商品,一定要首先留意旁边是否有家长陪同,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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