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已有犯罪前科的尹某流窜至韶山,采用撬窗入室方法,在韶山市银田镇、杨林乡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再次触犯刑律。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
出生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的男子尹某,无业,曾两次犯盗窃罪。2007年7月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日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然而,贼心不改的尹某不思走正道发家致富,却重操旧业,流窜至韶山,多次盗窃。
2019年7月23日1时许,尹某窜至韶山市银田镇福利彩票店,通过撬窗进入该店,盗走172元现金及114张刮刮乐彩票,经鉴定,被盗彩票价值1135元。随后2时许,尹某又窜至韶山市银田镇旺达批发部,采取同样的手段,撬窗进入该店盗取890元现金、3条硬黄芙蓉王香烟、1条硬蓝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82元。
2019年7月27日1时许,尹某窜至韶山市杨林乡瓦坪街鑫林商店,采取撬窗入室,盗走该店500元现金及7包硬黄芙蓉王香烟、1包硬蓝芙蓉王香烟、2瓶红牛饮料、2桶方便面、1个麒麟西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4元。
到案后,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尹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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