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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谁逼女法官脱袍怒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8:47 扬子晚报
作者:李 清 韩某6岁的儿子被张家孩子掐死,法院判决张家赔偿15万余元。但家境不错,“有两辆车”的张家却一分钱也没执行。怨恨在心的韩某把硫酸泼向了张家的女儿。北京房山法院判决韩某有期徒刑13年。宣判结束后,主审女法官脱下法官袍后怒斥张父不执行赔偿:“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百姓,实在太生气了!”(8月28日《京华时报》) 韩某该严惩,但她做出这样的极端行为,张家也确有无法推卸的责任。韩的儿子死于张家孩子之手,法院判决张家赔偿15万余元,家里有两辆车的张家却迟迟不付,这让一位悲伤的母亲何以承受?恐怕换成任何有正义感的人,都会像这位女法官一样去痛斥。 但是从个人身份的角度考虑,法官即使已脱下法袍,也是不宜对案件的当事人表示出任何情绪化的举动的,因为这样不仅影响到法官的形象,也会让自己在今后的判决中,在立场公正方面受到质疑。所以事实上让三方都有了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到底该由谁“买单”? 笔者以为,这一事件实际上凸显的是法律执行的难题。韩家孩子被张家孩子掐死,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张家来说,15万余元并不算一个太高的数字,如果赔偿了,那么起码可以平息一点韩家的怒火,避免悲剧的蔓延。但是面对拖欠赔偿的行为,女法官只能选择个人“痛斥”,这又从侧面告诉我们什么呢? 另外,单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不必讲感情的,只要做到对违反法律者及时给予相应惩罚即可。然而仅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未必能防止“冤冤相报”出现。韩某的儿子被人掐死了,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她钱,却没人过问她有没有拿到钱,也没人来关心她的日常生活,为她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等。新的悲剧最终发生,在笔者看来,显示出法律,或者说社会的救助机制对公民的保护还有空白。 现在,无论法院的判决如何公正,女法官的斥责如何严厉,两个家庭的悲剧都已无法挽回。唯愿女法官的“失态”,能成为警醒,对法律和救助制度的完善起借鉴作用。 (北京 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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