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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治航班延误乘客力量不容忽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07:17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曹林 民航总局副局长高宏峰近日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民航正在努力治理航班延误问题,同时加强延误后的服务工作。他称,如果造成长时间延误,相关航空公司将受到处理,比如通过媒体定期公布各个航空公司航班正点率的水平,对排在后20位的提出警告,连续3次之后就要取消航班等。(9月7日《新京报》) 相比昔日对航班延误暧昧的回避姿态,甚至以“国际惯例”为借口推诿卸责,如今“严厉处理延误”的表态则是一种莫大的进步。但我感觉这种“严厉处理”仍未到位———航班延误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广大乘客,乘客理应得到补偿和赔偿;民航总局所谓的“严厉处理延误”再严厉,对受害的乘客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显然是在以“严厉处理延误”替换了乘客的索赔权。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应该有来自两方面的惩罚:一是行政系统内的惩罚,一是市场惩罚。航空业在中国是受行政管制的行业,航空公司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话,主管者当然应对其进行处理。此外还应有市场的惩罚,消费者的时间被延误,当然应该得到补偿或赔偿。相比行政惩罚,这种来自市场的惩罚压力在遏制航班延误上效果要大得多,航班延误了就得赔钱,这样才可能让航空公司真正接受教训。 民航总局或许会说,市场惩罚那是市场的事情,让受害乘客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即可。但因为民航业带着强烈的行政管制色彩,许多航空公司往往制订有许多不利于乘客的霸王条款,而且航空业是一个安全秩序要求很高的行业,乘客遇延误索赔时稍有不理性的行为(如占机或罢乘),就会被航空公司扣上“影响公共安全”、“妨碍飞行秩序”、“损坏飞行器”等大帽子。加上延误原因的信息不对称,乘客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遇到延误大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乘客的这种弱势无疑使航空公司有恃无恐。 民航总局作为行业主管者,应当制订可操作、实质性的航空延误赔偿细则,站在乘客立场上给航空公司施加更多市场惩罚的压力,使惩罚航空公司的权力更多掌握在受害的乘客手中,这种使受害者切实受到补偿的惩罚才更公平,对遏制航班延误也更有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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