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锐:民众为何对公捕赞赏有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07:21 东方早报

  作者:萧锐

  9月8日,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的统一安排,其下属各分局分别举行了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暨公捕大会,公开批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面对公捕行为,民众与法律专家之间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民众表示:“这样的活动应该多组织,能震慑犯罪行为!”而专家则认为,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让犯罪嫌疑人抛头露面的做法有所不妥。(9月10日《郑州晚报》)

  关于公捕公判的合法性问题,来自各方面的争论已经对峙了很长一段时间。这样的讨论随着媒体关于各地公捕大会的刷新报道而时成高潮,但却也随着新闻头条的下沉而雨过地皮、不了了之。笔者认为,面对公捕这个法律问题的观念分野其实更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犯罪嫌疑人被反铐双手,推成光头,每一名“罪犯”都由两名警察押解到会场低头示众,这样的场景屡见不鲜。而所谓的“公捕大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一言以蔽之,就是把未经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公民作为在政治权利上、人格尊严上均可蔑视以至践踏的对象加以某种程度的侮辱,试图起到据说很好的“震慑犯罪”的效果。至于具体效果究竟如何,因无量化标准,一直无人深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逮捕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这就给一些部门的某种权力自授提供了“可以灵活掌握”的说辞。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公捕大会却给公众留下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表象,对于日后的公正审判及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这样的道理已经成了祥林嫂的唠叨,但依旧无法消弭来自普通百姓认为公捕“解恨”、“效果很好”的喝彩,法律专家因此陷入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

  其实,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给辽宁省检察院的回复中明确表明了对“公捕”问题的态度。最高检从“一些地方因公捕带来的副作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罗列式剖析:有的把已羁押的人犯,又拉到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有的对已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犯,不立即执行逮捕,而等待“公捕”,拖延了时日,违背了法律的时限规定,甚至造成人犯逃跑;特别是对有的案犯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在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将给预审、起诉、审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对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不宜采用“公捕”形式。最高检在以后二十多年时间里,多次表明如上的态度。最高检答复的法律权威属性不容置疑,在此基础上的所谓公捕合法性问题本来就不该成为问题。

  而面对公捕这一明显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我们看到的,却是地方公检法机关的通力配合,尤其还有被正面描述为对公捕“大加赞赏”、“极为欢迎”的民众代表。针对这一现象,需要的恐怕不仅仅是部门协调这么简单的操作,更应该是公民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的全面更新。毕竟,法治社会的架构,是制度革新,更是土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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