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不必以贫民窟为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6日08:47 东方早报

  作者:黎明

  今年6月,重庆获批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拟确定推进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六项制度改革,拆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高墙”。在一次海外媒体的联合采访中,有记者提出:“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回答:“近千万农民进城,不会出现贫民窟,我们有这个信心。”(9月13日新华网)

  重庆市委书记汪洋表示“建立新型农民工制度是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这个思路是清晰对路的。建立新型农民工制度等举措,如果有助于国民在消除权利和待遇上严重的城乡差别,形成社会公正和机会均等的基础环境,那么该地就具备了一个有活力和包容度的文明城市的基本特征。至于出现“贫民窟”与否,那倒是一个枝节的问题。

  联合国的专家曾这样定义“贫民窟”:贫民窟是一个在不同程度上显现以下特征的地区———安全用水不足、卫生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不足、住房建筑结构差、人口过密、居住权没有保障。一般说来,“贫民窟”是反映着不平等的现实,但如果达到极限的不平等现实坚实存在,同时却见不到贫民窟的踪影,那原因可能是不公平的社会或政策的因素消灭了“自然”的贫民窟,使得不公正机制更加坚挺。

  正如有国情专家所指出的:“中国是世界上地区差距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的基尼系数,因“城乡分计”而成为无价值的废数。民间学者计算出的中国基尼系数,更不容乐观。有大批“贫民”却没有“适于贫民居住”的贫民窟,同时又没有政府操办的廉价居住处,那么贫民们都在哪里住呢?分散住在“富民窟”,或者住在居住条件未达“贫民窟水平”的、不是居所的地方,二者必居其一。

  贫民群是客观存在,贫民集中居住地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贫民窟不管是在城区还是其他地方,政府都不应无视。政府更应该关注的,是贫民的状况和改变产生贫民的条件。只因贫民窟换了个地方和模样,政府就觉得保住了面子,这并不为正常的政治伦理所承认。

  我相信政府在避免或消灭贫民窟这方面能力很强,也“有这个信心”。拆除和火烧“违章建筑”,驱赶无居住保障的人群,等等,这样的“优势”的确得天独厚。再者,虽然农村贫民进城当城市贫民,也提升了

生活质量,但城市在分配上的苛刻条件,只能让单身劳工独享“临时城市贫民”的劳苦生活,他们想拖家带口融入城市,难度还是太大。也就是说,如今的城市新贫民们还没获得批量制造贫民窟的资格。现今多种不公因素都让贫民窟“难产”,然而,这却不能算是政府和城市社会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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