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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法院为什么会执行假判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6日08:54 新京报
作者:王敏 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一起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法院判决后不久,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即持伪造的新疆自治区高院的“终审判决”,申请特克斯县法院执行,法院竟然据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扣车的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不识假判决,就像银行不识假币,不论是因“伪造得太像了”,还是因别的主客观条件限制,都令人震惊。之所以这么说,首先表现在法院执行假判决过程中有许多有悖常识处。 一方面,案件纠纷争议金额仅为5万元左右,如此小额纠纷,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基层法院一审,即使当事人上诉,“终审判决”也是由中级法院做出,非特殊理由不必劳高级法院终审。另一方面,当事人伪造的是自治区高院的“终审判决”,由此可推断一审判决必然是某中级法院做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生效民事判决应由一审法院执行,特克斯县法院又怎么能受理执行申请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再有,按照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说法,自治区高院的民事判决一般只排到100多号,不可能存在像假判决那样的“第972号”。 其次,假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履行正当程序了吗?按照法律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和精神,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一般应当先通知被执行人,催促其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听取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和辩解,只有当事人在催告后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履行义务的,才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很显然,只要经过这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过滤”,即使假判决伪造得再像,也不可能逃脱“露馅儿”的结局。 这是因为,伪造的判决只能为伪造的一方当事人所有,被申请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仅不可能持有该“假判决”,相反肯定持有与伪造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真判决”,即使法院被“伪造得太像了”的假判决蒙蔽,但当其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与其手中持有的“真判决”不一致的法律义务时,“被执行人”不可能不拿出“真判决”予以抗辩,并进而揭穿“假判决”的真面目。因此,假判决之所以能够得逞,是法院未履行正当法律程序的执行行为造成的。 由此可见,侦破和严厉查处伪造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固然重要,但对法院存在的违背常识甚至违法司法、玩忽职守嫌疑的地方,也许更该反思。 □王敏(中国政法大学 教师)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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