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允许拼车组织名正言顺地壮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08:09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日前,北京朝阳管庄地区的业主发起“拼车工作计划”,引起了人们对“顺风车”的又一次讨论。而在此前,舆论对于浙江将一次拼车行为定义为非法营运,处以两万元重罚的做法,更是议论纷纷。而昨日《新京报》刊登的调查显示,九成被调查者支持拼车

  在不少城市,执法部门将有偿“拼车”简单等同于非法营运,尴尬由此而生:一个现象被民众乃至一些执法者认为是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却被认定为非法。

  法律必须为人民所信仰,否则如同虚设,这句话用在“拼车”上再合适不过了。《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各地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拼车”现象尚未萌芽,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把它纳入视野之内。而现在,随着城市扩张的加快,“拼车”日益繁荣,将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生搬硬套在“拼车”上,显然不合适,也无法令人信服。

  社会在变,法律也要变,执法者的观念更要变。将“拼车”与非法营运简单划等号,显然背离了社会现实,漠视了生活常识。所以明智的办法是,正视“拼车”现象的复杂性,给“拼车”和非法营运划一道清晰的界线。如此,方能结束执法者的尴尬,给民众一个明确的守法预期。

  找到这条界线并不难。非法营运收费是为了赢利,而“拼车”的收费只是象征性地回收成本,那么,我们只要确定象征性收费的核定标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对于“拼车”收费,如果只是乘坐者分担耗油、车辆磨损等成本,那应视为合法,但是如果“拼车”收费远高于相关成本,甚至车主专门以此为业,那就将被视为非法。

  在不少国家,“拼车”收费也是按成本收取。例如在德国,各大城市、大学乃至大型超市等都会设立公益性质的搭车中心,为有搭车要求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介绍服务。驾车人和搭车人因为共同行程而通过中介达成搭车意向,到达目的地后搭车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向驾车人支付消耗的行驶费用(汽油费等)。

  有偿“拼车”若能合法化,那么许多因“拼车”造成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例如,对于“拼车”出

车祸引起的赔偿争议,我们的保险和民事法律就能像国外一样作出规范。那些市民自发的“拼车”组织将能名正言顺壮大和发展,通过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各种违约失信现象将难以发生。

  当然,“拼车”作为社会成员的自发协助与相互支援,不收任何费用至少是不得赢利更契合其公益定位。不过在现阶段,立刻像国外那样要求“顺风车”免费显然不实际,但是,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拼车”逐步向免费方向发展却是有可能的。例如,有些国家的“顺风车”之所以免费,一个原因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空车不能上街,交通高峰期空车上路要被罚款。有的国家还规定,乘客多的私车缴费较少,一人一车则要多收费,以减少空车上路。这些通过公共政策调节公民行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北京,立法规定空车不得在某些拥堵时间或拥堵路段行驶,或者那些提供免费拼车的私家车主可以得到政府税费优惠,同样不难操作。

  北京目前正着力发展

公共交通,可我们也要看到,一个城市公交交通再发达,私家车也不可能消失,因此提高私家车运行的效率,这也是缓解交通拥堵和
空气污染
,以及减少能耗的重要途径。倘若政府能通过各种办法鼓励民众参与“拼车”,那将能削减大量潜在的私家车消费需求,减少上路私家车的数量。这样化被动为主动,将“拼车”纳入交通政策的考量,必将是多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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