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春林:市领导承包法院执行难案非法治之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06:28 新京报

  作者:余春林

  从8月中旬开始,商丘、驻马店、信阳等市的市委书记自发承包法院执行难案件。8年前,河南柘城县委欠了当地市民张玉环4.8万元的印刷费用,虽然柘城法院早就判决柘城县委要偿还张玉环印刷欠款及利息,但是一直以来张玉环并没有拿到钱。直到现在才在商丘市委书记的督办下,拿到了部分欠款。(9月21日《东方今报》)

  一起长久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案子,终于在被执行人上级领导的督办之下,算是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不管怎样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都是件值得庆幸的好事。相信其他的案子,在被市委领导“包案”后,其执行也会变得比较顺利。

  在法院感到自身难以执行的时候,由高级别官员来“包案”执行,借助权力的力量,似乎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非法治之幸,纵使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也不值得大加表扬和推广。

  领导“包案”执行虽很管用,但与法治其实并无多大的关系,并非法律的胜利。那些被执行人最后能乖乖地配合执行,大多只是出于对高级别领导手中权力的惧怕罢了,并不是因为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说到底,在他们的心中,或者从对社会的影响来说,写就的还是“权大于法”,法律的尊严与威望并不会有多少提高。

  我猜想,即便张玉环不上法院告状,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市委书记等高级别官员的亲自过问与关注,那么问题也同样能够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虽然法院喊“执行难”这么多年了,一些案件也不得不靠高级别官员“包案”执行,但实际上,如果完全依照法律的授权,很多法院并未用尽自身的权力。法律规定,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很多时候出于对自身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和限制,一些地方法院并不敢完全按照法律做。在现行体制下,一个县级法院能接受状告同级政府部门并判决其败诉,已属难能可贵,“胆子大得可以了”,何谈对其强制执行?但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要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权力,那么相信这些需要“包案”执行的案子,单靠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市领导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自然是非常必要与重要的,但是相比“包案”来说,更应该做的是为法院打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建立各种配套保障机制,使法院能够、敢于“依法办事”,对需要强制执行的单位就能够强制执行,这样才能够树立法律的威严,才是真正的法治之幸。

  □余春林(杭州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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