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琦:消除歧视是妇女维权之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4日09: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王文琦

  如同妇女地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指标一样,妇女权益保障的好坏也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妇女地位已经不断提高,但是,在改革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日益加剧的今天,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

  下月1日起,新修改的《广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施行,它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一道,将成为广东妇女权益保障的有力手段。实施办法结合了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地的广东的地方特点,增添了许多具体可行的措施,其中有些规定在全国还是创新之举,如首次确认“精神伤害也是家庭暴力”。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实施办法,无论保护的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所扩展。

  妇女权益,一般来讲,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等。这几个权益,相互分离但又紧密相连,共同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妇女权益。

  然而,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或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权益侵害和保障的重点又有所不同。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妇女受到侵害的权益更多的是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如买卖、包办婚姻、剥夺受教育权利以及针对妇女人身的犯罪行为等。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问题比较突出,如妇女就业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外嫁女的配股分红等等。

  由此可见,在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有所侧重地、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抓手。

  除此之外,关注和保护妇女尤其要把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放在优先地位,比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劳动力进入城市,她们做着城市中最低微的工作,没有

劳动合同做保障,没有社保医保,在家庭里处于弱势,她们的权益如何保障?至今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

  再如,

离婚妇女和单亲妈妈,有研究者曾经做过调查,由于中国目前尚无对离婚母亲提供子女抚养资助费的社会保障政策,近九成的单身母亲是子女抚养的主要承担者,大部分离婚妇女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半数以上离婚妇女认为她们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在“维持生存”。不难想象,这种单亲家庭的贫困现象,不但对妇女本身的发展是不公平的,也将直接影响到中国未来的人口素质。

  伴随社会转型与利益分化加剧,类似的女性弱势群体我们还可以列举很多种,如国有企业下岗女工、农转非无就业妇女、毕业后即失业的大中专女生,等等。她们失去了就业机会,或者根本没有得到过就业机会,社保不完全或者根本没有社保,然而,他们中的很多人是有能力劳动,有能力工作养活自己甚至家人的。

  可见,妇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是社会财富的一大损失。致力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就是致力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整合与利用。

  妇女问题的根本是平等问题。而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歧视”。因此,我们在消除有形的权益侵害行为的同时,更要致力于消除无形的权益侵害行为——这就是男女之间的“性别歧视”。

  虽然,性别歧视在我们这个有了几千年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传统农业国家里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而某种程度上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执行效果。但我们最终还是要依靠建立内置于现代文明的男女平等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摆脱丛林规则而真正迈入文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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