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朝军:对熊猫烧香案犯高薪相邀是蔑视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许朝军

  9月25日《长江商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熊猫烧香”案在湖北省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分别被依法判处四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判决的同时,主要案犯之一的李俊却收到了杭州某网络公司年薪百万元的邀请函。  

  据了解,“熊猫烧香”病毒案发生后,已经有不下十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想以高额年薪邀请他加入。那么,这些网络公司为什么愿意以高薪邀请一名案犯呢?按照这些网络公司的说法,是想通过聘请李俊担任技术顾问,正确引导他,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

  从李俊设计的“熊猫烧香”

病毒可以看出,他的技术水平确实比较高。在案发后,他也表现出了悔改的积极态度,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报效社会,重新做人。因此,对李俊进行挽救式的帮助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不管李俊怎么悔改、怎么表现出积极的一面,他已经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一些公司在这个时候向他抛出百万年薪的橄榄枝,显然是对法律的不尊重,甚至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广大受害者情绪的漠视。

  一个已经被一审判决的人,却被某些公司肯定和推崇,就会给人法律判决也不能奈何某些人的感觉。而那些邀请李俊的公司,虽然出发点可能是尊重人才,但给人的感觉还是蔑视法律——法律判决了又如何,这样的人我还是要重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客观上会纵容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带来的只能是法律威慑力的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案犯的悔罪意识又怎能不受到影响呢?

  我们的法律倡导治病救人,但这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上,因此,李俊虽然是可用的电脑人才,但这显然不能成为蔑视法律的理由。这些网络公司大可不必在李俊被一审判决时就伸出橄榄枝,而应该对李俊施以科学、积极的挽救性帮助,鼓励他正确面对判决并积极完成改造,以早日发挥自己的才能。

  因此,这些网络公司应该在李俊服完刑后再邀其加盟,这才是既尊重法律又爱惜人才的正确做法。而李俊也只有自觉服从法律处罚,早日完成思想和行为上的改造,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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