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加班费制度为何总是画饼充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6日09:25 东方网

  作者:马涤明

  “十一”黄金周期间,一些人不得不像往常一样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记者采访发现,这一规定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劳动者节假日辛辛苦苦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10月3日新华网)

  节假日加班费早就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就在国庆节前,劳动保障部官员再次强调“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支付有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并且详细讲解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而几乎每到长假、黄金周,我们都能听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官员在重申、强调有关加班费的的法律规定。一边是政府部门的高调提醒,一边是法律规定不能落到实处,那么,政府部门在重申、强调、提醒的同时,可否再务实一点呢?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处长战建军说,尽管一些用人单位节假日不发放加班费的现象突出,但劳动监察部门很少接到关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投诉。看来,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程序遵循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当事人实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但是,正如战建军处长所了解的情况――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如果真与单位较真,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加班费要回来了,工作却丢了。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深知劳动者

维权的难处,另一方面却在大声呼吁“劳动者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并把法律法规不能执行到位的责任归咎于“很少接到投诉”。

  政府部门不是民事审判庭,行政执法也不应一概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政府职能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服务,而主动式的执法检查与立案纠错,最能体现对弱势阶层的人性化关怀,以及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意识。否则,政府部门如果固守一贯的、僵化的所谓“执法程序”或“原则”,把工作都做在了“强调”或“提醒”上,实质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让人质疑这些工作是不是在搞形式,或是对责任一种预先开脱?而实际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也是一种不作为,起码是不完全作为。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实现完全作为,那么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制度,还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厌其烦的“强调”与“提醒”,都不过是一张画在纸上的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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