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美国电力巨头被罚46亿美元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9:24 燕赵都市报

  作者:王石川

  9号,美国主要的电力企业美国电力公司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从而了结对其长达8年的环境污染联邦诉讼。(10月10日CCTV.com)

  这则消息有三个关键词,电力巨头,环境污染和46亿美元。由此,笔者也萌生了三点疑问,其一、电力巨头一向牛气,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垄断性行业,美国司法部门怎敢太岁头上动土?其二、美国为何屡显天价罚单?早在1989年,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就曾因污染环境被处罚35亿美元。其三、电力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天价处罚,且无回旋可能,美国对待环境污染行为为何下如此重典?

  说到天价罚单,不能不提最近的两起。一是,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因串通竞争对手,抬高机票价格,被美国法院开出了3亿美元巨额罚款。二是,微软难逃欧盟反垄断法“魔掌”,日前,欧盟初审法院作出裁决,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作出的近5亿欧元的罚款。笔者同样疑问,为何这些国家对垄断行为敢于斩立决?

  把眼光放到国内,同是处罚环境污染,我们与美国的处罚差别可谓大矣。颁布于1989年的我国现行《环保法》其中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是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个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处罚力度如此之小,手段如此之软,因此某些污染企业便底气十足:宁可罚款,也不治污!如此境况,不能不令人忧心,正如环保人士、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认为,在我国,普遍存在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现行的环保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倍甚至几十倍。诚然,如果违法者不畏惧法律的威力,守法者享受不到守法的尊严,谁还会守法?

  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法律精神的要义正在于,让违法者慑于违法成本而不敢违法,而不是客观上因违法成本偏低去挑战法律。

  再回过头来透视美国的这起天价处罚案,其中有两个细节耐人寻味。一是,如果美国电力公司违反与司法部门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会面临每天数十万美元的罚金。按天进行处罚,较之我们按年、按月或按次处罚,无疑更“狠”,也更有警示意义。二是,一旦双方的协议得以执行,不但会大量减少酸雨危害,而且还会给受污染地区的居民每年节省320亿美元的医疗费用。这是一笔精明账,对我们同样有启示意义,我们往往专注于某些企业为当地提供了多少GDP,却忘记算环保账,忽视了污染带来的负GDP。其实,环保问题事涉全民的生存状态,小觑不得,这也许正是一些国家对污染行为痛施重典的关键因素。我们可以看到,为了鼓励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参与和监督,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值得期待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环保总局已经达成共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诚然,处罚不是目的,天价罚款也不是终极目标,罚款只是手段。笔者更愿意看到,在处罚背后,是一种理念的提升,是一种认知的形成,那就是对垄断行为绝不姑息,对环境污染行为要痛下重典,最终为公众创设更健康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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