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制止性骚扰,单位替法律解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10:10 中国网

  作者:王攀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月11日《成都商报》)

  法律对

性骚扰早有规定。不过,尽管性骚扰在现实中很普遍,但性骚扰官司很少,而且胜诉的更少。关键原因,就是在于界定难、取证难——且不说哪些行为算性骚扰不好界定,即便明确了范围,可性骚扰一般多发生小众场所甚至私密场所,被骚扰者也不可能在工作和生活中拿着摄像机什么的随时记录被骚扰的情况。因此,面对性骚扰,法律通常表现不佳。

  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川这一规定其实很难实现,因为,面对性骚扰,法律都无可奈何,如何确定单位有过错?而没有过错,更谈不上赔偿了。不过,在我看来,四川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却非常具有价值。

  在以往,针对普遍存在的性骚扰行为,不管是国家法,还是地方的实施规定,往往都倾向于用法律的手段制止。比如,国家把防止性骚扰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地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哪些属于性骚扰行为进行细化,等等。但这些都是法律手段。而四川这一规定则显然是试图通过单位的协助避免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无疑,这是一个显著的变化。

  有时候,法律手段并不是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途径。这在中国上千年传统社会中特别明显。在古代,朝廷直接任命的官吏最低只到县令。在幅员辽阔、自然和社会状况千差万别、信息传递手段相当落后的乡村,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基本上靠礼治——人们的生活依照一套明确的礼治规范行事。这不仅节约了法治的管理成本,也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

  同样,就像传统乡村的礼治,单位防止性骚扰比法律手段更有效、成本更低。在单位这个“熟人社会”里,如果一个人有对妇女有性骚扰的恶习,往往能够为大家所知、为单位所知,这也就为单位防止性骚扰提供了方便。因为,性骚扰的特点决定,法律即使再事无巨细,都无法改变界定难、取证难,但单位却能够有效地采取促使防止一些潜在的性骚扰。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单位积极地担负起防止性骚扰这一义务。别企图用赔偿作为惩罚,法律认定性骚扰的难度,决定这一手段起不到效果。显然,要靠单位的自觉,要让用人单位认识到,防止性骚扰是良好工作环境的一部分,从长远看,也是符合单位的自身利益。总之,让用人单位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积极一些,也许是弥补法律对性骚扰无奈的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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