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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峰:不必问房产老板捐出1亿所欲何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08:29 东方早报
作者:陈明峰 厦门房地产老板侯昌财近20年来慈善捐款累计超亿元,部分市民却对其善举大加质疑:“开发商搞慈善,目的是为了宣传,为企业挣更多的钱打基础。”而该市慈善总会秘书长则为其辩护:“不论他动机如何,效果是善的,确实帮助了众多贫困弱势群体。”(10月15日《新京报》) 对富人的类似质疑与辩护屡闻不鲜,甚至连善举遍天下的比尔·盖茨也难逃此责难:有人说他搞垄断赚取高额利润,慈善也是别有用心———塑造企业形象、减少税收等等,不一而足。另有人则说就算真是这样,盖茨的慈善行为也为人类造福不小。 这两个对立的声音正反映了伦理学史上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观念:义务论的道德观和目的论的道德观。 义务论的道德观认为,判断善恶的依据在于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动机正当则行为善,动机不正当则行为恶;善恶是独立于效果而存在的,善的意志就是善本身,恶的意志就是恶本身。 目的论(又称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则认为,善恶的标准基于道德主体的行为效果,凡是效果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效果应成为决定行为善恶的根本标准。 而事实上,许多义务论道德学家虽都一再强调道德有超越于一切功利之上的绝对价值,但是当向别人宣扬其所持道德观的无上妙处时,却也往往不得不依然诉诸功利主义。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须在判断正当时考虑结果,不这样做的伦理学理论是奇怪的和不可理喻的。” 所以,即使只是从权宜的角度出发,我们也不妨尽量淡化对行善者的动机进行追问。我们应该相信,即使是有私心的慈善行为,其效果也可以是好的,因为有私心的善举如同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利行为一样,往往也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现实手段。亚当·斯密认为:“我们不指望靠肉商、酿酒商和面包商的仁慈,而是靠他们的自利考虑得到我们的晚餐。”我们同样可以靠行善者的自利之心,使弱势群体得到帮助这样的结果。西方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给予充抵应缴税款之类规定,从根本上说,正是依据这样的预设:善心在某种程度上是基于自利的。 所以,这位一向行善的开发商,其实根本就不必这样回应人们的质疑:“我捐款给慈善事业,从来不求回报。”在笔者看来,就算是要求回报,他的善举也一样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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