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索赔车辆贬损费合情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7:57 新京报

  作者:邓海建

  车辆受损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后,纠纷一般可以了结。珠海的杨先生对这种习惯做法说“不”,他认为事故已造成汽车价值贬损,于是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价值损失4万余元。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车辆贬损评估报告不予认可,驳回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据《南方日报》报道)

  霍尔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无过失方的车辆受损究竟是“到修复可以使用为止”还是“附加贬损费一起赔偿”,怕不能简单用具体法抽象去界定。

  比照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于是法官认为: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

  这个逻辑看似合理,实际上显然有悖公平公正原则。因为车辆在发生事故后,虽然车辆可能已经修复,即便不考虑转手贬值之心理戕害,车辆的里程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很多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车辆的实用价值必然边际递减———换句话说,“车辆贬损”是一种实际发生了的直接物质损失。

  我国“新交法”中尽管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概念、也没有列出这一赔偿项目,但属于民事侵权范畴的“贬损费”赔偿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合情合理。平白无故地车被撞了,造成了经济损失,就理应获得相应赔偿。这里的“赔偿”当然不能被法律狭义化裁量成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看得见的费用,广义上的“车辆贬值费”也应囊括其间。

  譬如,如果是一辆新车刚上路就被“强吻”,责任方仅仅将新车修好保证其“能够上路”就完事了吗?这对无责一方的车主来说,显失公平———用律师的话说,“这就好比是走在大街上有人痛打你一顿,然后赔点医药费就想了事,谁能接受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无责任方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后的贬值损失也应当属于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完全可以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确定其车辆贬值损失,提出赔偿要求。车主不妨请求政府物价部门在车辆实际维修、现场查看、动态测试后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法院对此也应予采信。

  就司法实践看,天津、杭州、武汉等地在判决“车辆贬损费”上,大多以民法通则之精神支持了无责车主的诉讼请求。地方法院在判决“车辆贬损费”案的时候似乎应该有一个全国性的援引规则。

  □邓海建(江苏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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