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能否给检察官量刑建议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11:14 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别列佐夫斯基是谁?俄罗斯的寡头,叶利钦时代俄罗斯叱咤风云的人物,凭着在前苏联结束后全国实行私有化的契机,敛聚了大量的财富。不过,在普京执政时,他与普京分道扬镳了,流亡英国。中新网10月23日报道,俄罗斯莫斯科市检察长最近要求法院就鲍里斯·别列佐夫斯基涉嫌侵占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Aeroflot)资金一案判其9年徒刑

  在这个新闻中,我关心的不是别列佐夫斯基的命运,而是莫斯科市检察长提出判其9年徒刑的量刑建议。众所周知,在我国,检察官起诉被告人,通常只是提出被告人构成什么罪,触犯了刑法的哪一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情节,应当从轻或者从重惩处,并不会提出请求法院判处多少年的刑罚。一句话,我们的检察官只行使定罪请求权,而没有行使量刑建议权。

  俄罗斯的检察官却不一样,他们不但提出别列佐夫斯基构成了诈骗罪和洗钱罪,并且要求法院判其9年徒刑,也就是说,检察官不但在行使定罪请求权,而且也行使着量刑的建议权。

  其实,何止是俄罗斯,在西方许多法治国家,检察官都在行使量刑建议权。在美国,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可以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和交易。辩诉交易有两种方式,一是控罪交易,一种是判刑交易。一旦辩诉交易成功,检察官就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法官一般也按照检察官的建议进行量刑。在日本,检察官出庭公诉中有论告和求刑。求刑就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请求法庭按照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标准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量刑建议权是保证司法公开透明,置司法权于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公正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首先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监督与制约,如果检察官在公诉中,只提出请求判明什么罪,而不提出具体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或者多少年的有期徒刑,量刑问题全部交由法院自由裁量,那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在量刑上,不能形成以检察权制约审判权的作用,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其次,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也可以方便公众监督审判权。检察官不行使量刑建议权,法院对被告人的实际判刑没有检察官的建议作参考,公众很难发现法院量刑的不公,如果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实际判刑放在一起,公众很容易从中分析哪个更为合理。

  最后,量刑建议权实际上也是置检察官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目前我们的体制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检察官抗诉,如果检察官不进行量刑建议,即使法院作出了畸轻、畸重的判决,被害人没有一个参照系数,他的请求只能听命于检察官。而检察官进行了量刑建议,那么被害人只要发现法院的量刑与检察官的建议有很大出入,就可以请求抗诉,而检察官也不能再敷衍了事。

  检察官不行使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不但给司法公正蒙上阴影,也事实上损害了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权威。比如,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因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网民们纷纷质疑这个判决太轻,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如云南晋宁县农民余有伙同昔日“狱友”张洪林绑架3少年,勒索15万元未果,良心发现,一边催款,一边劝同伙放人,最后拿出身上仅有的20元作路费,目送3少年“回家”。余有最终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许多网民也质疑判决量太重。在这些引起社会重大争议的案件中,我们始终没有见到检察机关量刑的建议,如此,一方面,的确在一些案件中,不能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使得法院的正确判决不能得到检察官正面的支持,在社会上形成负面效应。

  前些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试点,比如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在案件审理中进行“量刑建议”尝试,在起诉书中附带“量刑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后,这一试点还扩大到其他区检察机关。不过,时至今日,我们似乎没有听到“量刑建议权”相关的报道,不知这个试点还在推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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