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平: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忽略第三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9:23 信息时报

  作者:于平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于这一条款不够明晰,导致在操作中出现了混乱和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该条款进行这样的修改:非机动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生活中,

机动车属于强势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一方就是“冤大头”,它的责任不应随意扩大,而应是有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大责任,就此而言,这次道交法的修改无可厚非。

  不过,因为受害方的过错,导致赔偿责任比例骤降,这对

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却是残酷的,特别是最低10%赔偿责任,可能意味着,在许多农村地区一条生命的折价可能低至几千元,此一价码与“撞了白撞”几乎只有一步之遥,无论如何都难以体现生命的尊严。

  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一方面要维护生命的尊严,这实在是两难,那么有没有一个办法打破这两难呢?

  这就需要用更全面的视角来审视交通事故。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习惯认知:交通事故只关涉两方,即机动车方和行人(非机动车方),然而我们却忽略了重要的第三方——相关主管部门。举个例子,行人翻越栅栏横穿马路被撞身亡,翻越栅栏的行为固然不对,可问题是,如果行人通过的地方本应该建一条人行横道而没有建,那我们能说都是行人的错吗?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在“车本位”观念下,国内的交通建设基本优先保证车辆的通行权,而忽视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国外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随处可见,可国内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总是难以寻觅,往往是一整条马路用铁栅栏完全封闭,只横着寥寥几座天桥,这样的交通环境难免“逼人违法”。行人和非机动车当然应当守法,但政府主管部门也应该给他们创造一个守法的环境。

  当下,我国的交通事故处于高发状态,原因肯定有很多,但有一点却最容易被忽视,即在交通事故中,我们总是忽略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这就使得交通事故虽频发,但主管部门却没有多少压力和动力,去更好地改进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规则。国内城市的一些道路边,常常竖着这样的警示牌:“此处因横穿机动车道已伤××人亡××人”——既然事故如此惊人,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对该地段进行改造,增设行人通行设施呢?交管部门似乎总喜欢指责行人和骑车人的道德水准,并采取了许多雷厉风行禁止性措施。可问题是,交通文明首先应是管理的文明,是规则的文明。

  (作者系北京媒体评论员)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