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力:法院判决不能助长乙肝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0:07 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劳力

  日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与被检出乙肝的原告解除预约并无不妥(详见今日本报A16版)。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笔者颇为失望。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原告的败诉,而是在本案的判决中并未触及就业歧视问题,相反还以包含乙肝歧视的单位声明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让反歧视诉讼失去应有意义,而且客观上再一次助长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

  分析一下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法院的基本逻辑是:因为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列为体检不合格是允许的,原告参加招聘时对此是明知的,因为原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属于体检不合格,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并无不妥。

  表面上看,法院的这一逻辑推理过程没有缺陷,但笔者认为,法院进行推理时的大前提——用人单位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列为不合格,恰恰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它本身就涉及是否存在乙肝歧视问题,因此将它不加审查地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是不合理的。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是指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否则,就意味着乙肝歧视。“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恰恰是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是否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显然,以电脑和电子信息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用人岗位不属于前述拒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岗位。因此,用人单位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列为体检不合格,就是典型的乙肝歧视。法院竟然以此为基本依据而作出原告败诉判决,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之所以回避了乙肝歧视问题,并客观上承认了乙肝歧视行为不违法,也是有其难言之隐的,而其症结在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漏洞。《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内容,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已就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专门下发文件。因此,笔者期盼新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消除类似尴尬,切实保障各类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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