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立法能否遏制能源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8:04 东方网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已于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颇受关注的一处规定是,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年前我就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过《“福利”的背后》一文,批评当时电力公司将电力当员工福利的怪异现状。其中就叙述了我曾在一电力公司宿舍目睹到的家家用电炉取暖的“奢侈”景象。当然,作为能源使用者的电力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均无须为电力埋单。时间已经过去十年,时过但境未迁,这种灰色的“福利”在诸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中依然是个普遍的存在,只不过,又有了“包费制”、“一折制”等多种“福利”形式而已。

  对于我们这个地大但物并不博的国家而言,节约能源不仅是科学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更是紧迫的现实需要。能源并非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市场产品,福利型的、尤其是免费的能源消费看似某一公司或企业内部的事务,但却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浪费在“单位福利”上的能源,或将造成其他用户的能源短缺、加剧能源危机,或者这些“福利”背后的价值将被均摊到其他终端用户被“消化”,从而形成了公众在为能源企业的员工福利埋单的既成事实。

  不少网民对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还有论者甚至借此预言能源企业的“免费能源大餐”将就此终结。然而仔细分析节约能源法中的这一条款,又不能不为其在规制“能源福利”上是否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表示担忧。因为立法禁止的仅仅是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而“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只是针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以及“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这两种形式。那些以市场价一折甚至更低折扣享受“能源福利”的能源浪费,《节约能源法》根本无法触动。即便是免费的“能源福利”,要适用罚则还必须具备“逾期不改正”的前提条件,这等于让那些本在处罚之列的能源企业有了一个绝好的逃脱制裁的办法———一旦“能源福利”事发,也只须将“免费制”或“包费制”改为“象征性交费制”,就可以继续合法地将“能源福利”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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