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马:劫杀博导案 慎杀不等于该杀不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8: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非马

  杀人偿命的道理从古至今,不仅是法律沿袭的一个准则,也是社会良知的价值认定,但是广州近期的一桩案件判决似乎打破了这个铁律。据报道,南方医科大学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卿三华在珠江新城被劫杀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是“撞车匪”故意制造事故、辣手逼财引起的,众凶徒逼问银行卡密码未遂,活活打死了卿三华。10月26日上午,落网的5名凶手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两人获无期徒刑,其余两人分获14年和15年有期徒刑。

  案情其实很简单,抓获凶手的过程也很顺利,毫无疑问,这是一件极其凶残的恶性案件,5案犯为了谋财,残忍地杀害了死者。令人不解的是,这样一起恶性案件,凶手竟然无人被判死刑,只有一人被判了死缓。

  我不是要质疑法院的判决,但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心中多少有些不吐不快的感觉。

  抢劫杀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其罪不可恕,依法当诛。不消说死者是个博导,是个受人尊敬的学者,即便是普通百姓,杀人也要偿命,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何况这几人并没有什么可以减刑立功之举,仅仅因为其中一人“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就从轻处罚,法理上说得过去吗?就是法理上行得通,情理上道义上也难以接受。因为在普通人看来,法官的判决就是在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杀人了有时也不用偿命了。

  这样说并不是出于对“撞车党”的愤恨,也不是基于对死者的同情,我只是基于这样一个常识,那就是杀人就该抵命,当然这个杀人不是过失杀人,也不是出于义愤杀人。该案中凶手纯粹为了抢劫而杀人,杀人后既没有看到他们坦白自首,也没有看到他们流下几滴“鳄鱼的眼泪”,何故法官却网开一面,“刀下留人”?法官对抢劫杀人者都不判死刑,这样的判决未免难以服众,也难说是否称得上正义的判决。

  无可否认,从慎杀到少杀,再到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也正是基于此,最高法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最高检也出台规定,明确对五种情形不起诉。但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不杀。对某些罪犯少杀慎杀,我们可以追回他们的财产,可以剥夺他们的所有,可是对这些本该判死的凶残歹徒少杀慎杀,我们能追回逝去的生命吗?能惩戒那些试图步他们后尘的不法分子吗?毕竟我们现在还没有全面废除死刑,所以,法官在判决时也不能误读了“少杀慎杀”的原则,“少杀慎杀”的目的在于防止“滥开杀戒”,但不等于说犯下了死罪也可以不杀。

  如果杀人凶徒都可以免于一死,我实在想不出来,到底还有什么可以判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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