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南:能源福利实质是私分国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9: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周之南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规定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月28日新华社)。

  节能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值得肯定。但是,仔细一想就不免让人感到有些怪诞。从本质上说,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这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而不单单是浪费这样可以轻描淡写的行为。

  从网上到现实中,人们都有这样的感慨:谁管电,谁用电就格外豪爽。电力职工的家中甚至经常上演用电炉子取暖之类的豪爽举措。是因为他们更富裕吗?说到底是用电基本不掏钱,或者象征性地定额交一点点钱。

  可是这些单位所私分的仅仅是

能源吗?如果银行里的职工瓜分了金库里的钱,谁都会认为他们是在犯罪。但是,能源单位瓜分了属于国家的能源,为什么就变成了浪费行为?而且所谓制裁的结果,仅仅是限期改正,改正了就没事,没改正就罚上5万~20万元。没办法,节能法大概只能如此这般地制止私分能源的行为了,因为它毕竟只是一部节能法。但凡稍微宏观一点就不难看出,从反对浪费的角度来对待私分能源,无疑是号错了脉,自然也就开不对方子。

  造酒的给自己分点酒,造烟的给自己分点烟,卖煤的给自己分点煤,卖电给自己分点电,这样的逻辑很久以来并没有人怀疑过,而且很多人不但不怀疑,反倒有些羡慕。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这些做法很不对头,浪费仅仅是表面的因素,关键还在于这样分来分去,瓜分的都不是自己的东西,那是纳税人的、国家的财物。私分国有资产该当何罪,刑法里讲得明白,没有重复的必要。

  所以,国有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在节能法处罚之外,最关键的还要问问,刑法是否答应这样的行为。刑法自是不答应,但这样的行为为何竟然流行到大家见怪不怪了呢,这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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