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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坤:强制排污企业公开忏悔不是虐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9:59 南方日报
作者:周志坤 “有环境违法行为,银行将停止贷款”,“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悉,深圳市今年出台了这些新规以遏制企业违法排污,目前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仅今年1至9月,就有14家企业在媒体上公开忏悔。 如果那些违规排污企业还有一点良知或羞耻感的话,上述规定估计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毕竟把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将增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当然,倘若有人把厚黑学练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厚而无形”、“黑而无色”就另当别论了。 有人说,中国从来就没有什么“忏悔”的说法,令排污企业“公开忏悔”云云就是曾经十分盛行的游街示众式羞辱刑而已,这个手段逾越了某种界限,是一种虐政,不是一种正当的手段。在这个公民权利观念日益高涨的时代,游街示众已经日益被人们所唾弃;不过,对轻微违法者给予社区劳动等类似“羞辱”的,即使是在极其重视人权的欧美国家也并非绝迹,而且作为一种社区矫正方式似乎还比较常见。所谓“公开忏悔”,在我看来最多只不过相当于公开检讨、当众承诺不再犯错罢了,其惩罚力度与从前那种游街示众,被人乱扔臭鸡蛋的“羞辱”,相去甚远,性质也实在不能算作一种“刑罚”,更无法与秦始皇所谓的“严刑峻法”相提并论。何况,企业虽然是一种法人,但毕竟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在此套用通常的人权观念来进行解释是否合适,着实值得商榷。如果可以套用,那么逃税、非法用工、拖欠工薪的企业名单,大概都不应该公布了,最好是静静地在相关部门的文件里,企业的违法信息也可包含在“隐私权”里面嘛! 长期以来,出于保护和鼓励投资的考虑,我国一直对违规超标排污企业实行罚款制度(额度最高不过100万元人民币),只要它没有造成严重的污染事故。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使企业形成对革新技术不思进取的惰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污染问题是日积月累而成也就难于追究刑事责任。而深圳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提出了“超标即违法,超标必处罚”,因之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忏悔,承诺限期整改,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这个决定是在刑事追责和一般罚款之间找到了一个中间点,来惩罚那些违规排污却又未达到被刑事追责程度的企业。 此外,其“绿色信贷”的追求,停止给违规企业贷款的做法,看起来似乎是对银行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进行了干预,但是这更像是对国家环保总局的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一种学习效仿。从自然法理的意义上讲,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就应该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有义务以某种方式对违规排污者予以警示或追责。否则,就不能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应该说,深圳要求违规排污企业公开忏悔,是一个有益的探索,现在的问题是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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