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政府部门无权要求企业公开忏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10:04 现代快报

  作者:曹林

  深圳市环保部门最新出台政策: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银行将停止对其贷款,这些企业还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仅今年1至9月,就有14家企业在媒体公开忏悔。当地相关官员表示,要把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让企业在违法时必须考虑成本付出。

  (10月31日《新快报》)

  深圳的“道歉制度”很出名,比如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这个尊重纳税人尊严的政策很受舆论欣赏。但政府可不可以将这种惩罚加到环境违法企业身上,要求他们在媒体公开忏悔呢?不可以。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之所以要向公众道歉,因为其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的公共关系。政府权力源于公众赋予,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有义务为公众履行好职责,为公众办好事。事情没办好,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影响了公众生活,当然首先得公开道歉,这是一种“纳税人主权”的体现。而让环境违法企业公开忏悔就显得非常不明不白,因为企业与公众间缺乏一种直接的公共关系,没有忏悔和道歉的法理义务。虽然从道义上讲,企业应对公众负起社会责任,但严格从法理上讲,企业只有对法律负责的义务。排污违反了相关环境法规,应该依法受到惩罚,该关停的关停,该罚款的罚款,仅此而已。公权力只可以强制企业履行一种法定责任,而无权强迫企业履行道义责任。

  要企业为环境违法行为付出声誉成本,其实根本无须让企业公开忏悔,政府严格依法查处并让媒体公开曝光,不就能影响企业声誉并让其付出形象成本了吗?强制企业在媒体公开忏悔,其实是政府对违法企业的一种变相羞辱,就像许多地方对小偷进行游街示众和对卖淫女进行公审公捕一样———游街示众侵犯人权已成为一种共识,同样,以公开忏悔羞辱企业也侵犯了企业的权利,政府无权让违法的企业承受超越其法律责任之外的惩罚。

  小孩子犯错误时,家长或老师总喜欢让孩子写检讨书,检讨错误行为并承诺下次不再犯———“检讨书”其实包含着一种家长与孩子间的权力关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以父爱的专断名义让孩子低头认罪写检讨书并公开检讨。政府要求企业在媒体上公开忏悔,其中也包含着这种家长思维下的权力表达,把自己想象成了企业的家长,可以像要求自己的孩子那样要求企业“检讨”。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中,政府不是社会的家长,不是企业的上级,而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想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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