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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霄:聂树斌案中,正当程序为何失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07:55 新京报
作者:甘文霄 纵观整个聂树斌案,为何当地公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认、侦查机关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不进行审查核对提起公诉?为什么仅凭口供就可以定案?死刑复核能否与二审合二为一? 曾经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于过去的几个月中有了戏剧性的进展:在今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却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另有神秘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给聂母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书,从而扫除了对此案提出申诉的最大障碍。值得欣慰的是,日前聂母已经收到了最高法院的申诉受理通知。(11月1日《南方周末》) 纵观整个案件,其中一些十分严肃的问题仍然需要以审慎的态度加以对待:为何当地公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认、侦查机关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不进行审查核对提起公诉?为什么聂树斌案在审判中仅凭口供就可以定案?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能否与二审合二为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0条、第14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可以分别按如下方法处理: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发现遗漏罪行,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发现被告人有漏罪,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先行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聂案中公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认、侦查机关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不仅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同时也是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360条也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在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强奸杀害被害人,侦查机关也不能提供认定聂树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合法物证,现场提取的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也没有查明来源,换句话说,这项物证的合法性还有待查明。聂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根本相悖的。 此外,当时司法实践中将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的做法,也显然违反了死刑复核制度的宗旨。死刑复核制度主旨在于强调“审查核准”,“监督”未生效的死刑裁判。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的做法将制度设计初衷完全粉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敷衍了事使得聂树斌案的复核在某种程度上“走了过场”。 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尚需要司法部门认真调查,防止一些司法工作者对于正当程序无知和对自身感官判断自负,甚至是出于对效率的片面追求或对部门利益的竭力维护。正义的司法活动都必须在正当程序的要求下严格进行,如果无视正当程序,我们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就会被吞噬。 □甘文霄(中国社科院研究生)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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