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军:未休年假日工资应按300%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7:53 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刘克军

  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算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见11月6日《大河报》)

  职工休息权被重新提上立法议程,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可喜可贺。但欣喜之余,我们又难免会冒出一个疑问:这一次,带薪休假权利真的可以得到保障,成为群众实实在在的福利享受吗?

  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我们等待了太久,也失望了太久。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做出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更是明确地提出了带薪休假问题,但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16年过去了,带薪休假仍是“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不少网友感叹:带薪休假,听起来很美,但实施起来,还得看老板脸色。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带薪休假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看得见,摸不着。为何会有这种感慨呢?因为不少企业职工,连正常的节假日都休息不成,又何谈带薪休假呢?对于多数企业职工而言,更实际的恐怕不是休假,而是未休假的补偿问题。

  如今,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带薪休假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有些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这一事实,这无疑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开了一道“口子”。面对这种情况,意见稿规定,单位应该给予一定补偿。这种思路是对的——当带薪休假制度真正实施之后,恐怕多数企业员工都需要通过领取补偿来维护个人权益。但是,意见稿中“除应当支付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的标准,恐怕是太低了,笔者以为,不休年假,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标准——日工资300%的标准来补偿员工。

  这个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假期作为法律赋予职工的一段合法休息时间,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然要按照这种标准予以补偿。

  愿望是美好的,关键还在于落实。笔者建议,不妨制定强制性带薪休假办法,对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和未休假补偿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法律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相应的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由劳动保障部门为职工维护带薪休假权利,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可以预见,当劳动保障部门能像对待民工讨薪一样,去对待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那么,职工就不会有“要带薪休假,还是要饭碗”的担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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