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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慕庄:突发事件法呼唤政府与媒体新互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9: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梅慕庄(媒体人士) 本月起,中国首部《突发事件应对法》悄然开始施行,其主旨是提高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大类突发事件从预警到恢复重建全过程的法律能力,审议时删除了原草案关于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和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凸显出政府执政意识的进步。 就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问题,这部法律有如下规定:预警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时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处置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不过,这部法律虽规定地方政府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列举应急预案必备内容时,在政府应对媒体和公开信息方面却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对“迟报”、“瞒报”等措辞也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从现实情况来看,这部法律提及的关于公开信息的“有关规定”理应成为政府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某一突发事件来临后政府仓促地就事论事下达的指令。如果各级政府在预案中就与媒体协作做出具体规定,当能更有效地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突发事件应对法》所针对的,正如起草者之一清华教授于安所言,是具有“社会性、危害性、严重性”三大要素的非常态事件。如果政府与媒体协作得当,媒体能在安抚公众情绪、保持社会稳定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媒体还能帮助政府迅速向公众传达重要的建议或指示。反之,如果媒体不能及时得到准确的信息,由于新闻传播本身的放大作用,信息的混乱、错误、拖延会在公众中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引起恐慌。瞒报、迟报以致封锁突发事件,对政府而言,意味着主动放弃发布信息的主导权;对媒体而言,不仅意味着主动放弃发布信息的阵地,还意味着堵塞了政府与社会沟通的重要通道。 不仅如此,在全球信息化突飞猛进的时代,每一起突发事件的第一篇现场报道、第一张现场图片很可能不来自媒体记者,而来自目击者发出的手机短信和拍下的手机照片;最大的信息发布平台,可能不再是传统老媒体,而是手机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因此,即便政府与媒体双双陷入沉默,未必就能阻挡“百姓记者”传播突发事件信息的脚步,反倒可能加速他们记录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扭曲、夸大、变形,最终酿成比突发事件本身更严重的后果,重创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媒体的公信力,使当今迫切需要花大力气加固的社会互信更加难禁风雨。 所以,政府与媒体能否实现良性互动,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之际,是一个要么“双赢”,要么“双输”的局面。面对突发事件,拒绝置身事外,紧追不舍地准确报道,是媒体“铁肩担道义”的责任之所在;允许媒体置身事中,与媒体成功协作发布信息,则是政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利益的要诀。 英国政府规定,在紧急事故中,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媒体提供信息,与媒体进行有效的合作,英国媒体则普遍援引《保守秘密法》如下条款以自律:只有当公开某一消息的公众利益大于不公开这条消息的公众利益时,媒体才可以予以公开。这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正处于激烈深刻的社会变革期,非典以来,随着局部突发事件继续频繁发生,受着各方潮流的推动,中国政府和媒体已然在逐渐地克服困难,向着新的互动阶段前进。这种新型互动虽然仍受着旧观念和既有利益的阻碍,但新法律的施行、敬业者的奋勇、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当能成为它的营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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