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菲:记者节,谈媒体的表达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10:35 长城在线

  作者:亦菲

  11月8日是记者节。11月6日的南方网刊播一篇题目叫《一个新闻人眼里的“表达权”》的时评。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好。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如何理解自身的“表达权”,不仅关系十七大精神的正确贯彻,也关系媒体的生命。

  谓之“表达权”,也就是如何行使说话权。较之一般公民,较之一般群众集会,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的“表达权”更具影响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许许多多主流媒体站在广大人民利益的立场,为共和国的繁荣兴旺、为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鼓与呼,激励着人民群众发奋图强,同心同德战胜种种困难险阻,赢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反之,媒体的“表达权”被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主观臆测意识利用了,变成虚假新闻的炮制工具,反过来会对正确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带来干扰,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大跃进时期媒体的亩产超万斤、“卫星上天”报道就是典型。前不久,媒体曝光的某电视台播出的“纸馅包子”虚假新闻也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可见,媒体如何理解正确使用“表达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这方面,老一辈领导人对媒体宣传导向问题一向极端重视。比如,陈云在1980年就十分严肃地谈到,如果我们经济工作处理得不好,宣传工作处理得不好,有可能发生波兰事件(见《陈云传》第1775页)。在这里,陈云所指的宣传工作无疑是包含媒体的宣传导向,也就有一个媒体如何正确行使“表达权”问题。

  那么,作为媒体,“表达权”“姓”什么?

  媒体的“表达权”应姓“民”,这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媒体的生命在准确及时地表达人民群众的心声。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媒体,是难以有什么作为的。因此,发展媒体,壮大媒体,根本的就是善于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要替人民群众讲话,揭露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歌颂弘扬捍卫人民利益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大于一切、先于一切”的风尚。

  媒体的“表达权”也姓“法”,这就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过得硬的是靠法律。因此,媒体的“表达权”就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讲话,宣传法律至上,高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这样做,媒体的“表达权”就站得住脚,就有了用武之地。但是,媒体能坚持姓“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面对某些地方官“以权代法”的现象某些地方媒体就会遭遇尴尬:顺从某些长官的意志,会背离法律的精神;而遵循法律精神,恐怕就会得罪某些地方官员。在这种尴尬状况下,媒体如何正确行使“表达权”就检验媒体的智慧及胆识。显然,只有坚决站在法律立场和忠于事实的立场,才能说正确行使媒体的“表达权”,才能确保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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