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带薪休假制度关键在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2:37 法制周报-e法网

  ⊙魏文彪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据11月6日《新京报》)

  国务院拟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旨在关心、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体现出的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但是有关方面需要清醒意识到的是,就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而言,执行或许比制度的出台更关键;带薪休假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推行阻力不会很大,但是企业尤其是私企与个体户雇工要能普遍受惠于该制度,尚需强大的执法与执行力量为后盾。

  机关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是国家,且不以赢利或主要不以赢利为目的,因而不太会阻碍职工依法带薪休假。但是对于以逐利为本能的企业来说,职工带薪休假很可能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因而难免会有部分企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追逐利润,而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进行或明或暗的抵制,让该项制度在部分企业职工眼中成为雾中花、水中月。

  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难度,首先在于企业与个体户数量众多,劳动执法部门难以进行严密的监管。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企业能够决定职工的命运,包括解雇“不听话”的职工,因而即便部分企业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大多数职工也会敢怒而不敢言。既然职工不敢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部分企业自然也就会顺水推舟漠视带薪休假制度的存在,肆意剥夺职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权利的机会。可以说,只要劳资力量对比失衡一直存在,职工又缺乏必要的外在力量救济,部分企业剥夺职工包括带薪休假在内权利现象就难免会出现。

  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对职工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但是“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的标准显然过低。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按照这一标准补偿职工花费不多,相对企业取消职工休假所能获得的利润来说更是“得大于失”,不足以对企业剥夺职工带薪休假权利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有些企业甚至可能会以该条规定作为拒绝职工带薪休假的挡箭牌,肆意规避法律规定,让部分职工带薪休假的愿望常年化为泡影。

  所以,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要能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在现有方案设计上进一步强化对于职工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加大对于剥夺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企业的惩罚力度。(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同时政府应当大力扶持建立企业工会,支持工会为维护职工包括带薪休假在内的权益与企业叫板。惟有强化对于相对强势的企业的干预与制裁力度,疏通职工的权利救济渠道,职工的法定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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