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纯:建议对虚假司法鉴定也做罪行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07:22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郭之纯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诉50%属实。投诉集中在伤情、评残和文书鉴定方面,主要是对鉴定结论不服,以及对鉴定人资格、鉴定期限、鉴定收费等方面持有异议。(《法制日报》11月9日)

  有关司法鉴定纠纷的新闻并不鲜见。比如《中国青年报》10月31日就披露了一则健康人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的事件,河南省开封市一名女校医江帆被这份虚假的司法鉴定伤害了10年;11月9日,该报再度披露了甘肃省针对一对双胞胎脑瘫是否医疗事故鉴定的纠纷。许多医疗事故、伤害案件等纠纷中的受害者,由于长期得不到公正的司法鉴定,致使损失难以得到补偿,许多当事人的生活因此受到影响,司法机关也因此损失了公信力。

  现在,司法部不讳疾忌医,公开承认针对

司法鉴定的投诉五成为真,这种勇于“自曝家丑”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观诸报道中披露的对做虚假司法鉴定者的处理结果,却又令人有骨鲠在喉之感。

  据报道,在司法鉴定管理局今年上半年收到的35件相关投诉中,已有1家司法鉴定机构、3名司法鉴定人受到处理。但是,这些人都获得了怎样的处罚呢?湖北一名司法鉴定人,对同一位被鉴定人的伤情和伤残程度,竟然用同一文号出具了两份不同结论的鉴定书,却仅是“受到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江西两名司法鉴定人把CT“皮下软组织挫伤”诊断认定为“帽状腱膜下血肿”,被认定“存在虚假鉴定的故意”,但所获也仅是“分别给予二人停止司法鉴定执业4个月和3个月的处罚”。

  司法鉴定结果是一种具有特殊效力的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司法鉴定中故意做假,应该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吧?至少应定性为“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如果鉴定人把轻伤鉴定为重伤,显然就有“意图陷害他人”之嫌;而对同一鉴定出具两份不同结论的鉴定书,在荒诞之外,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干扰。

  因此,对虚假司法鉴定,或许也需要做一做“罪行鉴定”,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需。所谓“浊其源而清其流,不可得矣”,司法鉴定作假,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更是对司法公正的源头破坏。

  如此明目张胆地在司法鉴定中造假,却仅仅停止执业几个月,这种高举轻放的“处罚”显然连挠痒也算不上。虽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往往与司法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乃至就是内部人士或属于“近亲”,也决不该就如此网开一面、“宽大为怀”吧?尤其是,一个敢于故意做出虚假的司法鉴定者,停止执业几个月后就能真正洗心革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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