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锐:面对当庭翻供要不要公开审讯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07:51 新京报

  作者:萧锐

  11月5日开庭审理的浙江省诸暨市公路段段长黄国超受贿一案,被告人黄国超当庭翻供,否认所有6项指控,宣称其供述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而据案件的最新报道,诸暨市检察院为此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结果证明检察机关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检察日报》11月10日报道)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针对本案启动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包括了案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的陈述与答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的出示等三项,以及由公诉机关召集组织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等,但仅仅由此是否能得出“检察机关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结论,显然有待商榷。

  根据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虽然该院组织11名人民监督员对黄国超受贿案进行评议监督,但依然难以区分人民监督员是主动监督还是被动“应招监督”。

  而从法律对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程序监督的客体主要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对于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恐吓”等现象并无实质性审查与监督的条件。也正因此,时至今日,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仍在争议中,包括监督员的选任、制度如何规范以及是否立法等等。

  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可以说并不少。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出现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不一致时如何采信证人证言的问题,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对于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孰优孰劣的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同样未作出规定。遇到这种情形时,控辩双方皆因立场不同而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让人信服的便是对犯罪嫌疑人录口供时采取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

  但结合前几日媒体对本案的报道,就会让人倍感蹊跷,11月5日的庭审,由于被告人的“当庭翻供”,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的要求,公诉机关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给予了拒绝。(《中国青年报》11月6日报道)

  如果说因不具备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的技术条件,导致无法提供该项证据,人们尚可以理解。可本案公诉方拥有审讯期间视听资料,技术条件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这些资料有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仍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形式,面向特定的人们(比如人民监督员)有限公开。一个县级市的公路段段长腐败案,以国家机密为由完全拒绝公开审讯录像,难以消弭公众的质疑。

  □萧锐(山西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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