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讨论休假制度不能偏离主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08:44 长江商报

  作者:乔新生

  “公布法定假日方案,就是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假日制度。但是,如果将满足公民休息权的法定假日赋予浓重的经济色彩,或者过于浓烈的文化元素,那么,这场讨论可能会偏离主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节假日调整办法和带薪休假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出乎意料的是,在增加一天假期之后,这项改革仍然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为取消“五一”节黄金周假期而愤愤不平,也有人对分散假期而感到不满。关于休假制度的讨论似乎陷入误区之中。

  法定假日不同于法定节日。法定假日是指为了满足公民宪法上的休息权利,而由国家明确规定的休息日。一个国家的法定假日相对少于法定节日,因为法定节日可以不放假。将法定节日变为法定假日,固然有利于加深人们对法定节日的印象,但是,宣传法定节日,巩固人们对法定节日的印象,可以采取其他多种手段,不一定要通过放假提升法定节日的文化价值(在有些时候,组织

传统节日纪念活动可能更有意义)。

  在国务院有关方案中,将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确定为法定假日,并且调整“五一”劳动节,在情理上是可以接受的。由于国务院同时规定可以将周末双休日进行上下移动,因此,围绕着传统节日可以形成三天休息日,这对于增加公民的休息时间是有好处的。

  在法定假日之外,国家还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逐渐形成了周末假期、法定假期、带薪休假等公民假期的系列化。公民可以利用周末假期进行身体上的调适;可以利用法定假日安排短暂的会亲访友或者周边旅游;可以利用带薪休假时间从事个性化的活动。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日的结合,形成了长短有序、张弛有度的生活工作节奏。

  我们在进行休假制度讨论的时候,不能把节日与假日完全等同起来,不能将法定假日与约定假日混淆起来,更不能认为假日越多越好。

  法定假日是为了满足公民的休息权,但是在法定假日之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民可以科学调整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假日活动。换句话说,如果是“单位人”,则可以享受法定假期,并且可以申请带薪休假。法定假期具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是带薪休假则可以根据个人主观爱好,进行自主调节。从个人而言当然希望假日越多越好,但就整个社会来说,如果不顾国情,增加休假时间,那么,必然会降低国家的竞争能力。

  黄金周制度的出现,是在确保公民休息权的基础上,试图将公民法定休息时间集中起来,从而带动旅游业的发展。黄金周制度只注意到了法定假期的经济因素,而忽视了公民的休息权利。新的休假制度着眼于满足公民的休息权,淡化法定假期中的经济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以往法定假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人在讨论法定假期修改方案的时候,仍然将法定假期看作是旅游假期,希望保留更长时间的假期,以满足出行的需要。殊不知,在假期总长度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分散假日更有利于公民平衡安排工作休息时间,有利于公民放松身心,提高工作

生活质量

  当然,公布法定假日方案,就是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假日制度。但是,如果将满足公民休息权的法定假日赋予浓重的经济色彩,或者过于浓烈的文化元素,那么,这场讨论可能会偏离主题。

  关于法定假期的讨论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下列几个方面:首先,法定假期应该有多长,是否应该将传统的文化节日确定为法定假日?其次,在法定假期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是集中假期还是分散假期?第三,不同假期之间应该如何搭配,怎样在周末假期、法定假日、带薪休假之间平衡分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笔者的观点是,减少过去黄金周形成的人头汹涌的现象,是调整法定假期的首要任务。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是安排法定假期的核心价值所在。将周末假期、法定假日与带薪休假结合起来,形成结构合理的假期制度则是终极目的。如果在法定假期之外附加许多不合理的因素,譬如经济因素、文化传统因素等,那么,有关法定假期的讨论将会没完没了。只有正本清源,才能制定科学的规则。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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