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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关怀:先辞职再竞岗是对劳动法的误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17:26 南方人物周刊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障各方权益? 本刊记者 郑廷鑫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在此之前,一些大型公司掀起了“先辞职再竞岗”的热潮。这引发了媒体圈的一股评论热潮。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改善了社会权利结构”,有人认为这些公司的做法体现了“资本强权”,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意图虽好,但其立法思路标准高落实难只能惠及少数人。为此,本刊访问了《劳动法》的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 有公司采取“先辞职再竞岗”的做法,在外界看来这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你怎么看待这一做法? 关怀:我觉得这些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自毁企业声誉,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很明显,这种做法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 《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点,当初在立法的时候是怎么考虑的? 关怀:鼓励企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要纠正企业的合同短期化行为。我们立法时,就希望建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前的《劳动法》中规定,要鼓励企业与职工签订长期合同,但这个规定落实得不好。在这次的《劳动合同法》里,就特别规定一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就是要纠正《劳动法》的不足,同时也要创造条件让职工与企业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会不会回到以前国企的铁饭碗时代? 关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你就可以不求上进、可以混日子。违反了企业的纪律和相关规定,或者不能够胜任工作的,都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关键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地去解除。 很多企业都担心这个法律实施之后,企业的用人成本会大幅增加,长期合同也不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运作。你怎么看? 关怀:提倡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够留住一批技术精良的员工,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好处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奖惩制度,鼓励职工向上和进行创新。 合同关系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似乎向劳动者倾斜。 关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三点缺一不可。有人感觉到这个法律只维护职工的利益,不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存在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今年的6月底颁布,实施的日期是明年元旦,出台的时候就应该可以预料到,企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法律规避。 关怀: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中间都有一段时期,这有助于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也有助于人们学习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现在的争论是很好的,人们可以通过讨论,对这个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有专家认为,在当下中国只能选择“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立法,而《劳动合同法》则更接近“高标准、低覆盖、宽执法”,不适合目前的国情,你怎么看? 关怀: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正是由于存在劳动力富余的状况,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地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我们才会出台这个法律。其标准不高,适合我国的国情。 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落到实处? 关怀:首先对这部法律要有正确的理解。落实的关键在于贯彻的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劳动监督工作,检查、保障法律实施,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要有一定的制裁,树立《劳动合同法》的尊严。 有人认为,企业主一方的博弈能力是很强大的,劳工们也必须有组织化的力量,才有可能与企业方进行对等的博弈。这也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执法。 关怀:这个在立法过程中就有讨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当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采取哪种观点的最终决定权在于立法机关。这种博弈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表现。劳动关系有三方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家协会、工会,要充分发挥三者的作用。 有人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社保体系和劳动力市场,这是政府的职责。而现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某个层面上讲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你怎么看? 关怀:要解决这个问题,从政府来讲,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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