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同一账户提现限制涉嫌多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0:05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张贵峰

  [新闻回放] 据本报今日报道:近日,深圳多个银行称: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同一账户的取款限额作出规定,“所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每人每天累计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3万元。”此外,部分银行还表示,“其银行的ATM机每晚9点至次日早7点期间停止提现业务。”对此,银行方面表示“不会影响到市民的正常消费”,并建议“进行大宗消费的时候多考虑刷卡或转账”。

  虽然,当地银行没有解释这一做法的原因,但对客户提取现金做出限制,显然是银行的资金流出了问题———流动性紧张、现金匮乏,无法保证及时足额向储户支付。关于这一点,最近几则重要的金融新闻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注脚:央行11月12日发布的月度金融数据显示:10月份人民币居民户存款下降5062亿元,同比多降5052亿元;而在此前的11月10日,央行宣布,从本月2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13.5%———一面是存款下降,一面又是存款准备金上升,一升一降之间,银行出现资金紧张,当然不难理解。

  但是,“银行资金紧张”不难理解,不等于银行由此向储户下手、限制其提取现金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银行的这一做法,事实上已涉嫌多重违法,构成对储户许多重要权利的严重侵犯。

  众所周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乃是《商业银行法》所确立的根本法律原则,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为此,该法33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很明显,所谓“客户每人每天累计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3万元”的取款限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拖延、拒绝支付”。

  再者,储户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签订开户协议书之后,实质上就与银行之间达成了一份金融服务合同,而依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银行未经与储户协商,便做出“每日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显然属于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

  进一步看,这一限制也涉嫌违反《物权法》,构成对储户合法物(财产)权的侵害。《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如果储户对自己的合法银行存款,无法足额自由提取,其对存款所拥有的完整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物权,必然面临侵蚀。

  此外,还要看到,银行在限制储户现金提取之后,“建议”储户“多刷卡或转账”的做法,实际上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储户消费选择权的一种侵犯。依据该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毫无疑问,提取现金或者刷卡、转账,实乃金融消费的不同方式,如何选择完全是作为消费者的储户自主权利范围内的事情,作为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银行根本无权强行指派、“建议”。

  银行与储户应该是平等共存、互信互利的民事主体。如果前者置法律于不顾,不由分说地进行取款限制,那么到头来,最终损害的,必将不只是储户的权益,同时也是其自身健康长远发展的利益,以及确保这种利益的一个公平、和谐的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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