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纵有一万个理由,也不能对公民不判而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1:08 光明网

  作者:王清

  11月13日凌晨,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受到两名警察盘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一名民警开枪打中他的心脏位置,其后尹方明抢救无效于早上7点多死亡;公安局长称事件牵涉较多,目前不便公布……(广州日报11月13日0)

  即使按最严重的情形进行推断,手无寸铁的尹方明教授一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二没危及警察生命,仅仅是与警察发生摩擦和争执,就引来灭顶之灾、杀身之祸,实在让善良的人们匪夷所思,也让庄严的法律尴尬和蒙羞。退一万步说,尹方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公民,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及他人生命,纵然有一万个不是,不经法院判决,谁也没有权力剥夺其生命。

  《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可见,要动用警械尤其是枪支,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样,《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是属于十五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里再次强调了必须警告无效,否则就是滥用枪支,不可避免构成了犯罪。在本次事件里,没有看见尹方明教授任何罪当殊死的行为。

  近年来,公安部门“硬件”是上去了,级别比政府其他组成机构高“半级”,办公大楼足可以和银行系统相“妣美”,连个基层派出所都能敢花上一千多万“武装到牙齿”,

奉节县公安局副局长在开会途中出
车祸
遇难都要申请评为烈士,重庆等地公安部门都开着装甲车巡逻了,公安干警的待遇、福利、津贴、补助什么的也都今非昔比。可惜,治安状况却没有见到根本好转。警察原本是保护人民的,现在不少群众却对警察敬而远之,有一种不安全感,岂不是莫大反讽。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警匪勾结、为警腐败、警察涉黑护黄现象大有上升趋势。从

呼和浩特塞罕公安分局政委苏和因“涉黑”被刑拘,到从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再到河北唐山不少干警积极担当开着装甲车耀武扬威的犯罪团伙的马前卒,还有诸如“沈阳百名警察涉黑”,“警察涉黑垄断色情业”,“兰州四名警察涉黑”,“重庆警察参与涉黑团伙”的新闻不绝报端,令人触目惊心,发人深思。一方面,公安干警对卖淫嫖娼、聚众赌博案件趋之若鹜;另一方面,对杀人放火、偷抢扒拿案件漫不经心,以致于要搞“命案招标”,连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也公开承认,全国有一半县区境内发生的人命案破获不了。个中缘由,让人深省。 像这样警察视公民的生命为儿戏,不动就抠动扳机,正是平时飞扬跋扈、目空一切的特权思想和高人一等意识所致。

  什么时候特权思想、霸道意识和优越心理得到消弭,什么时候警察队伍才能够正本清源。“人民警察为人民”,虽然是一句很不新鲜的老话,却一语道破了警察的性质、宗旨和职能。愿这句话真正成为所有警察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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