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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福华:须理性看待警察枪击教授事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5:04 中国网
作者:代福华 13日5时许,广州海珠区发生一起警察枪击涉嫌违法司机(司机身份为某医院教授)致死事件。(《南方都市报》11月13日) 消息甫一传出,舆论便为之哗然。“教授遭警察枪击”、“警察开枪射杀教授”、“一个公民死于警察的枪下”等煽情感性语言充斥网络。媒体基本上是一个口径对死者表示同情,对其家属表示声援,而对警察及其所代表的公权力则狂轰滥炸,甚至有些网友说出过激言论。 面对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的残酷事实,笔者同样心情沮丧,并毫不迟疑地对肇事警察予以无情的谴责。事实上,该肇事警察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然而,以笔者看来,我们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警察枪击教授”事件。首先,理性是成熟民主法制社会的本质要求。法治社会是秩序社会,更是理性社会。法治社会要求公民面对社会事件,尤其是某些突发极端事件,不能一味感情用事,更不能盲动跟风,被少数媒体为吸引眼球的断章取义报道所蛊惑。而是应该客观全面地分析事件原委,得出相应结论,从而决定所应有的态度或者可以采取的行动。就拿该事件来说,死者首先应该是个违法者,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片面强调其“救死扶伤的医学教授”身份。 第二,不能动辄将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偶然失范行为上纲上线。政治学理论研究表明,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有恣意膨胀的本能,所以才需要权力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抽象的公权是由具体工作人员执行的。所以,一方面因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公权机关,理论上要求其与公权机关融为一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执行公权时保持克制和理性,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私权。另一方面,众多的公职人员中难免会出现个别人员表现出人的一般属性,出现偶然失范行为。即便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也还会出现警察暴打,甚至虐杀公民事件就是明证。当然,即便这样的行为,公权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这样的非制度上问题,我们不能动辄说出“公权失控”的危言,也不能动辄上升到“公权膨胀”的理论高度。 第三,“警察枪击教授事件”的具体案情也要求我们保持理性。且看具体案情:警察怀疑尹方明所驾车为假军牌、报废车,遂上前查问,尹“出示了军官证,并强行启动,将盘问警察拖行数米,警察鸣枪示警无效,朝车内开了第2枪”。虽然目前并无假军牌、报废车以军官证真假与否的证实报道,但从尹“珠江医院神经外科副教授”的身份至少可以断定,军牌和军官证为假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单是伪造其中任一项都可构成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而且还强行启动,将警察拖行数米,如果称此时仍称“不至于危及人身安全”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而面对嫌疑多多且横冲直撞的假军车,作为警察是绝不能“不想受伤而松开手的”。所以,鸣枪示警便成了一种无奈的选择。可以说,截止此时,警察的执法行为依然是合法适当的。唯一遗憾的是,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警察开枪打死了尹,这显然又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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