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尊重并绝对服从警察的执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8:24 中国网

  许斌

  这不是虚构的故事,这是真实发生过的历史。

  1992年4月29日下午,美国洛杉矶,主要由白人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宣布:四名警察被告“罪名不成立”。

  这四名警察所以会被起诉,是因为有人看见他们在公路上殴打一名黑人青年。而他们最后被宣判“罪名不成立”,是因为这名黑人青年无视警察停车检查的命令高速逃逸,在被警察拦截下车后还拒捕。律师成功说服了陪审团。他说:洛杉矶警察长期工作在极其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接触各种各样的犯罪分子,当他们在黑夜中遇到拒捕者,天知道他们会处于怎样的紧张状态。这个时候,你不要指望他们彬彬有礼,能在考虑周详后决定自已的行为。实际上,变故往往发生在电光石火间,根本就容不得他们静心考虑。否则,极有可能令他们自己失去生命。所以在黑人青年一次又一次拒不服从命令后,这四名警察有理由使用暴力令这名黑人青年丧失拒捕能力。执法程序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权利。

  尽管在后来的另一次审判中,其中两名警察还是被判处有罪,但也不是因为他们对拒捕者使用暴力,而是因为他们在拒捕者已经彻底失去了反抗能力之后继续使用暴力,侵犯了黑人青年的公民权。

  那一天,就在陪审团宣布四名警察被告“罪名不成立”后,记者在采访一名陪审员时问:在做出这个判决后,你是否觉得在今天晚上,还能良心安宁地睡觉?陪审员回答:是的。同时我还相信,也许是全部,至少是绝大多数陪审员是依照证据、依照法律,并凭着自己的良心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这一审判结果最终被许多人当成了种族歧视的标志,并直接导致了后果极其严重的洛杉矶暴乱,造成了50多人死亡、2000多人受伤、经济损失超过10亿美元的惨重损失,因此让人慨叹历史的局限与错误,却最终不能因此说陪审团宣布这四名警察“罪名不成立”错了。

  在讲完这一故事后,让我们来到2007年月11月13日的广州,在警察枪击珠江

医院副教授尹方明的现场。

  凌晨5时左右,可能是挂着假军车牌的车辆,拒不服从警察命令,强行启动车辆,将盘问的警察拖行了数米,警察虽鸣枪示警依然无效。

  这就是新闻报道为我们描述的现场,假设此描述真实可信。我们设想一下,警察当时处于怎样的紧张状态中?法律规定警察可以在15种情况下使用枪支,然而当拒绝服从命令的行为正在激烈进行中,我们有理由怀疑任何一名警察有没有可能在面临极其危险、复杂的情况当时还能够做出细致、精确的判断。甚至在事件已经发生后,媒体将上述现场状况描述给读者看,我们还能从中感受到当时的紧张气氛,同时也几乎无法判断被枪击者是否会危害警察本人及其公众的生命安全。

  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我们将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力赋予了警察,以及其它一些执法者。我们之所以不惧怕他们拥有暴力,甚至还全方位训练他们娴熟使用暴力的能力,乃是因为,我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受到制约、受到控制,这种制约、控制,具体体现在执法程序上。警察,以及其它一些执法者做事,必须符合程序、格守程序正义。如果没有了程序正义,警察与其它执法者都失去了存在合理性,甚至与普通暴力集团没有区别。

  也就是说,本起枪击事件的真正焦点,并不在于警察是否打死了副教授,而在于警察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实际上,刻意渲染副教授的身份与研究成果没有任何意义。彼时彼刻在警察眼中,只会有犯罪嫌疑人与非犯罪嫌疑人。至于犯罪嫌疑人与非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外具有怎样的社会地位、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根本就不在警察的考虑范围之内。

  如果警察当时的行为符合程序,就只能遗憾地说:事件本身是一场悲剧,但警察本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那么,当时警察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格守了程序正义呢?无疑,在独立调查报告公布以前,没有人能回答这个问题。在此以前,我们甚至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现在媒体的报道不够准确、不完全够真实。

  这样一种独立调查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公众不可能将格守程序正义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执法人员的自律上。所以必须尽可能置执法人员的行为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督促其严格遵守、执行程序。当然,督促中包括了对于违背正当程序行为的极其严重的处罚。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执法人员违背正常程序、不格守程序正义是特别容易构成刑事罪的。

  在具体事件之外,对本事件实施伦理质问,问题也不应该是警察可不可以射杀副教授,而应该是警察能不能够在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射杀拒不执行命令者。答案自然因人而异。我个人以为,但凡还需要、还允许警察这种职业存在,就必须赋予他们此种权力。否则,当警察失去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力,还指望警察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就是天方夜谭。或者说,直接、间接解除了随时可能与最凶恶的犯罪分子打交道的警察通过使用符合程序规定的最暴力手段维护秩序的权力,就是对警察的生命极端不负责任。

  由此,又派生出两个问题,第一是现有的合法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有修定、改进的需要。其中包括,现有的规定是否过于模糊,使得执法者在临机决断时无所适从,从而削弱了警察有效维持秩序的能力,令得我们无法判断执法者临机处置行为的正当与否。其中还包括,现有程序规定是否不够严谨,可能使得其它人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第二是如何更好地增强透明度,尽可能置警察,以及所有执法者的行为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得合法暴力永远格守程序正义,永远受到法律、纪律与道德的制约和控制。

  在调查结果公布以前,先行确定具体事件中任何一方的是非曲直都是轻率的。现在,这一事件让我们真正直面的,就是一个警察能不能够在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射杀拒不执行命令者的伦理问题。在当今世界,主流观点毫无疑问要做肯定回答。尽管一些人可能因此并已经遭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这是在今时今日,为维护人类社会秩序所不能不付出的代价。当然,前提是程序正义成为铁律。

  实际上,这一代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如果当事人能尊重,并绝对服从警察执法权的话。因为总体而言,警察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规定,是可以预期的。即便警察的临机处置错了、没有符合程序规定,只要没有造成过于严重的实质性伤害,也可能通过合法渠道索取到补偿并追究违反程序正义者的责任。

  无论在独立调查报告公布以后,我们将如何评议当事各方的具体行为,我们都应该从这一悲剧中吸取到教训,那就是:在现代社会中生活,你必须尊重,并绝对服从警察的执法权。如果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话,几乎可以肯定,如果尹方明不是一次又一次对抗,甚至是采取比较激烈、极端的方式对抗警察命令,这样惨痛的悲剧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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