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渚上: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到底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7:38 新京报

  作者:江渚上

  所有权具有极大的弹性,确认投资者对于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并不影响政府在平时规范其建设使用、战时统一管理调配。

  为了广州白云区华兴苑小区一间防空地下室“说不清、道不明”的产权,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三方打了15场官司。(据《羊城晚报》报道)

  防空地下室产权是一个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计划经济时代,民用建筑统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包括防空地下室在内的整体产权,当然归国家所有。自从出现私人投资建房、购房之后,地上的产权已明确归业主,但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并未得到相应明晰。

  2005年,北京华清嘉园业主以其对

商品房的防空地下室享有产权为由,向法院诉请收回被出租的防空地下室,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诉讼结果虽业主败诉,但事实上,负责该案审判的两级法院只是以举证责任的诉讼机理,从程序上判决业主败诉,并未在实体上承认主管部门对于防空地下室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
公布施行后,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将更加凸显。事实上,从全国各地讼案不断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关于防空地下室的产权,目前存在三种归属意见:归业主、归国家、归

开发商或者由开发商移交物业公司。归国家的意见,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处理方式的延续,并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有此规定。除非国家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征收、征用防空地下室。类似的情况是,除非开发商或者物业自己投资修建了防空地下室,否则,同样面临上述法律质疑。如果将地上建筑的价格包括了防空地下室修建成本,无疑应当算作业主的投资。

  现行《人民防空法》关于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的原则归纳起来是九个字“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人民防空法》公布于1996年,考虑当时“所有权”的社会观念还不强,法律没有规定“谁所有”三字,也并不奇怪。但是,依法理,从“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九字中,当然可以推论出“谁所有”三字来,而且如果缺少“谁所有”从中连贯,后面的“谁使用、谁收益”将失去逻辑前提;依常理,谁投资、谁所有,这是自然而然的物权常识。

  公共防空的特殊功能,常常被当作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应划归业主的主要理由。然而,作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法,《人民防空法》对人防地下室的性质界定非常清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个“战时”、一个“可”字,就充分和彻底地表达出法律的本义。也就是说,“战时防空”只是这种特定的地下室在特殊时期的一种从属功能。因此,尽管物权法对于防空地下室产权没有明确界定,但完全可以参照同性质的地下车库、会所的处理原则,即“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业主”。

  人防主管部门不必担心,将防空地下室产权划归业主会影响其发挥公共防空效能。这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误解。事实上,所有权具有极大的弹性,确认投资者对于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并不影响政府在平时规范其建设使用、战时统一管理调配,正如地上商品房的产权是业主的,但他不能在房子里从事非法活动一样。关键的问题是,有关方面要摆脱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真正从“确认投资者产权有助于鼓励修建更多的防空地下室,更多的防空地下室有利于平时建设和战时防空”的制度机制出发,尽快厘清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

  □江渚上(北京 律师)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