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踩踏事件,消费安全应包括过程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9:04 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重庆家乐福促销踩踏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有些学者从我国消费指数的变化来解读这一事件,认为正是因为物价不断上涨,民生多艰,所以才出现这样的悲剧。还有人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正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不断加重,才出现这样的恶性事件。应该说这样的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必须指出的是,这毕竟是法律上的一个偶然发生的事件,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违反了商务部有关商品促销的部门规章,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果对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进行过分解读,那么,有可能掩盖事实真相,转移公众的视线。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消费者的安全权只理解为消费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实,仔细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范,人们就会发现,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仅仅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安全要求,还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换句话说,重庆家乐福发生如此严重的踩踏事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利。重庆家乐福提供的商品或许并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它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没有提供安全保障,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在西方国家曾经出现过因为顾客在购物场所摔倒,商店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案例,这说明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它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以及消费者的消费环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也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假如重庆家乐福在促销活动中,租用了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单位的柜台,那么,在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在发生重庆家乐福的类似事件之后,政府或者政府所属部门往往启动应急措施,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主体反而退居到二线,这种经验积累下去,会助长它们忽视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安全义务的习惯。在有些经营者看来,只有当消费者进入经营场所,接受商品和服务,并且因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而造成安全事故后,经营者方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现实中经营者对经营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此类恶性事件经常发生。

  必须强调的是,行政主管机关追究经营者行政责任与经营者承担消费安全的义务并行不悖。当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出现安全隐患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以防患于未然。当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或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的时候,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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