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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继贤:我想为开枪的警察说几句话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9:59 红网
作者:田继贤 1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了13日凌晨发生的一起警察开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的事件。 根据警方初步调查,14日凌晨4时55分,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3日事件发生的当日,就有媒体进行了初步报道,并且有怀疑当事警察是否滥用枪械的时事评论见诸媒体。与此同时,网络上也相应的链接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15条具体规定。 目前广州市已经成立了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在调查的最终结论没有作出了之前,笔者不敢也无意妄下断言,并据此以评说。 笔者想说的是,这一次某些时评作者和网络舆论,依然是在和新闻事实的披露抢时间,赛速度,以对事件的猜测和可能性为前提,不无虚拟的进行逻辑推理,并非根据那确凿的事实,而是不无主观的断言,死者的行为“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更遑论罪该致死”,“何至于鸣枪示警,又何至于致人于死地呢?”,并据此对事件展开评论,且将质疑的焦点集中于警察是否滥用武器。 警察滥用武器自然是公权滥用,一般而言,在今日之时代语境下,舆论对公权滥用保持足够的警惕和强烈的监督意识无可厚非,但具体到某一事件,评论者却在假设或者说是可能性的推理的基础上,即对事件本身的性质进行可能性前提下的假设定性,并据此对具体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貌似正义的批评,又是否合适呢? 以此次枪击致死事件而言,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仅机械的阅读相关规定,其第十条的规定是:“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这里,笔者无意也不敢对事件作出有任何一点假设性和逻辑推理性的定性,并据此以评说,而更愿意等待并相信官方最终的调查结论。但仅仅对照此条,以笔者的愚见,事实上死者的行为已然涉嫌上述第十条之规定,当事警察开枪不能说就没有一点理由。然而,为什么没有性急的、貌似正义和公正的时评作者,和事件真相的披露抢时间、赛速度的,对死者进行暴力抗法的猜测,以及可能性的推理,并据此以评说呢?这种不无片面的、甚至可以说是立场预设的对警察的怀疑批评言论,又是否真正的客观公正呢?以及又是否会造成某种舆论对社会现实的负面的歪曲呢? 客观而言,对于此次事件,广州警方和政府的反映不能说不快,信息的披露也不能说不及时,然则某些时评人为什么竟然连最基本的耐心都没有?如此匆忙上阵的时评人是否可以说亦是在滥用自己自由表达的权利呢? 仅就事件本身而言,死者为何要遮挡车牌?为何要阻挠警察盘查,并抢走警察证?又为何要倒车碰撞警察,并将警察拖行数米?(据媒体报道,死者身为医学博士、副教授,则为何又会有如此涉嫌违法的行为?难道这种行为是一个守法公民所应有的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吗?)在笔者看来,如果不考虑上述种种,就径直质疑,甚至批评警察滥用武器,那至少也是对事实真相的某种歪曲。 笔者不否认,现实中存在着警察公权私用和滥用的问题,甚至不无警察滥用武器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媒体和舆论也一直保持着警醒、追问和监督。这种做法是完全必要的。然而,这种必要性并不意味着舆论就可以忽略具体事件的细节,而仅仅建基于可能性的推测和脱离事实的逻辑的推理上;此外,当媒体追问和监督警察滥用武器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同样的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公民在面对警察执行公务时,要以不合作,甚至是暴力行为对抗呢?难道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被批评吗?如果媒体和舆论仅仅片面的执著于对警察滥用权利的追问和监督,而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对公民个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追问和批评,甚至因某位公民的死亡(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幸的后果),就忽略了对其至少是行为不当的追问和反思,则如此的舆论批评和监督又是否真的能够谈得上客观、公正,以及有所谓的社会责任感呢? 最后想说的,警察固然无权滥用武器,但公民同样无权暴力抗法。公权力的滥用固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但任何一位公民涉嫌违法的暴力抗法行为,本质上都是对法制秩序的破坏。从深层次的意义而言,其行为同样是对任何一位公民个人可能的权利侵害,并且因为这种侵犯的间接性和隐蔽性而更需要警醒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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