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迟到12年的制度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14:35 南方周末

  □李方平(律师,公盟研究员)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以往几次调整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有所不同的是,此次拟定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没有太多经济调控手段的色彩,更多了一些务实和倾听,回归了公民休假权目的所在。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始终是事关民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早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回顾上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曾经毫无阻力地推动了每周工时制以及节假日的法律政策的调整。从1994年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到1995年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每周劳动时间在短短一年内缩短了八个小时。1999年,国务院又实行了俗称“黄金周”的七天长假制度,当然,这一措施当时更多是出于拉动内需等宏观经济的角度考虑。

  随着社会的迈进,尤其公民权利的觉醒,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开始广泛讨论“黄金周”政策的利弊,并由此引申出一个沉睡十余年之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其实带薪休假制度早已入法,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由于国务院一直未颁布具体办法,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过往几年,众多公民包括网民、学者、教授、政协委员通过不同形式参与表达,经过媒体的聚焦,最终促使政府重视带薪年休假问题并在法律层面进行落实和细化。当前拟议中《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可以说是12年之后,对带薪休假一次真正的制度安排。

  就目前草案来看,已经相当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用人单位界定不够全面。目前的规定草案只限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六大类,村委会、外国驻华机构代表处、筹建中的单位等还没有包括进来。用人单位如果定义狭窄,将不利于保护本来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另外,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补偿标准过低,目前规定是按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建议比照法定假日薪酬的待遇,按正常薪酬的三倍补偿。惩罚机制缺失的问题,制度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年休假肯定难以得到推行,建议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也不进行补偿,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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