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章:工资立法应具备怎样的前提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07:22 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永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日前称,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实事求是地说,在现在社会现实条件下,工资立法如果没有相应的前提做支撑,将难于实施。

  尽管我们不否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企业怕伤及自身利益不愿谈,有着很大主动权;而职工个人怕丢饭碗“不敢谈”、现行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都处于被动地位。而此前广东省在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时,其做法是“从社会上招聘工资集体协商专业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谈判能力培训”,“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谈判”,至于给职工代表培训的是些什么人,他们是否会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职工代表又是怎么产生的,他们能否代表职工向企业协商工资以及他们自己能否“自保”,都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企业居高临下的地位无法改变,即使形式上是协商工资,也只能是象征意义的。

  尽管我们不否认“建立正常工资增长制度”的良苦用心,但是“正常增长”不等于强迫增长,其前提是企业效益的增长,可如今在不少非国企,财务制度并不健全,有些甚至“家财”与“企财”都分不清楚,“账外账”现象非常普遍,重要财务状况只有老板一个人知道。在这样的企业,如果没有一个法定的外力干预,就搞不清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建立正常工资增长制度自然也无从谈起。

  工资立法,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资方与员工在地位上的平等,不是“市场”语境之下的供求之理,而是法律向弱势者进行资源倾斜后的权利平等。而劳动者当前最需要的资源倾斜,就是能让工会组织更合法、更有力地把员工“绑在一起”,形成与资方抗衡的力量。如果在利益表达上,总是循着“政府——企业——个人”的先后顺序来安排,散兵游勇式的职工,就永远无法摆脱弱势,工资立法就没有确立的根基,可行性必然大打折扣。 □马龙生

  中国股民须与世界同步资讯

  11月14日深沪两市

股票大涨,新闻和股评都说是纽约股市带动的结果。此前的多次涨跌也被解释成“受周边市场影响”。

  对于股市来说,消息相当于生命。无论突发事件的报道,还是中期判断和深层分析的文章,股民了解掌握得越多,投资胜算就越有把握,失算概率也就越少。既然中国股市越来越“受周边市场影响”,那么,及时掌握外国资讯,就不仅是中国股民的一项权利,还是一门必须做好的功课,既合情又合理。

  由于欧美与中国有七八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加上我们看到的

国际新闻多为“二手货”,由当地刊播后编译过来的,这样的滞后就不是8小时而是一两天。尤其某些准确反映世界趋势的高水平文章,内媒上往往付之阙如,需要从外媒上获悉。特别是随着QDII机制的运行,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把资金直接投到国外市场去了,这些人更需要及时详细了解外国资讯。况且,影响股市的,不仅是纯粹的金融消息,还有其他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科学的等等。因此,与世界同步享受同量同质的资讯,已是中国所有投资人的一项迫切需要。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相关权力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中国人提供可以方便快捷廉价获取外国资讯的渠道。否则,数千万乃至上亿中国股民,岂不是要永远被动地“受周边市场影响”而受损吗?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