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诚:惩戒性贿赂纪律可先行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08:51 新京报

  作者:唐光诚

  “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日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11月15日《北京晨报》)

  公安部门关于严禁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的规定,应该说非常具有超前意识,直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的定义接轨,突破了我国刑法把贿赂对象界定为财物的范围。而且纪律处罚比刑法处罚的范围更为广泛,完全可以先行一步。

  我国的“贿赂”二字都是“贝”字偏旁,一直以来,贿赂的对象专指财物。现在看来,此观点显然老矣。据有关部门透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官员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把情妇(夫)纳入“特定关系人”,突出情妇(夫)在贿赂中的地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就具有了惩戒性贿赂的意义,反映了司法的倾向性。

  纪律开惩戒性贿赂之先河,对于预防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更期待立法跟进,走出“贿赂限于财物”的老框框。

  □唐光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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