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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玲:对违法官员停职拘留算什么处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7:45 新京报
作者:高俊玲 11月15日,洛阳市中心医院发生死者家属强行限制4名护士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辱骂及恐吓的恶性事件。21日下午,洛阳市政府对外发布了此事处理结果,对涉及违法的洛北乡党委副书记潘丽娜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500元罚款决定,有关部门同时对潘丽娜作出停职处理。(据《大河报》报道) 一个备受关注的恶性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潘丽娜因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受到被拘留、罚款的行政处分,也算是咎由自取。可我看不明白:在对潘丽娜拘留的同时,有关部门对其同时作出的“停职”算什么处理? 根据 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并没有停职。对官员停职一般也限于三种情形: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双规”;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不停止其职务可能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对官员停职是在处理之前的一种特殊措施,而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处分。因为对停职官员的进一步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提出停职建议的机关向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提出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同意后恢复其职务。另一种则是经调查核实,存在违纪或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而对这起恶性事件而言,如果在调查伊始,对潘丽娜作出停职处理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有关部门对潘丽娜作出停职处理却是在调查有了结果之后,这就让人生疑了:这算什么处理? 而根据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将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像对潘丽娜的处分显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裁量适用处分的种类。 其实,对于受到拘留处罚的潘丽娜来说,对其停职应是很自然的事情,否则,潘丽娜在拘留期间还能行使职权,那不成了笑话? 问题是,这种很自然的事情,却被有关部门有意无意地当成了对潘丽娜违法违纪行为定性后的一种处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处理,这样的结果只能让人有一种被糊弄的感觉。 □高俊玲(河南 教师)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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